受駭損商譽 企業不敢聲張

負責偵辦科技犯罪的刑事局偵查第九大隊偵辦過許多駭客攻擊案件,警官指出,駭客攻擊除知名的「匿名者」,會針對特定社會議題,攻擊特定網站,以展現組織的立場外,其他攻擊多有目的性,主要是恐嚇取財。

近年流行的勒索病毒,就是透過夾藏病毒的電子郵件,攻擊接收者的電腦硬碟,一旦檔案都被鎖住,只能透過付贖金方式解鎖。另外,過年期間券商遭駭客以「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癱瘓網站,試圖影響客戶下單,藉此勒索比特幣。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僅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就算加上妨害秘密罪,刑責、罰金都不重。但因駭客攻擊伴隨恐嚇取財,警方偵辦這類案件,多會根據事證,用恐嚇取財罪移送,至少刑責較重。

不過警方也提醒,現在電子商務線上交易系統發達,若被駭,輕則影響交易公平性,重則讓駭客從交易系統取得鉅額獲利,業者損失慘重。

去年底,刑事局偵辦過這類案件,不肖電腦工程師撰寫「搶票軟體」,從售票業者手中搶走五月天等知名演唱會門票,再交由黃牛高價脫手;一場五月天演唱會,就被他們賺走200萬黃牛票錢。但因沒恐嚇取財等犯行,僅能以妨害電腦罪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