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訊股東會有影 政院版公司法修正 送二讀

上半年因新冠疫情三級警戒,室內集會有人數限制,無法舉行實體股東會,也無法源處理線上股東會等問題,朝野各黨派都提出公司法修正案,開放以視訊方式舉辦股東會。但是對開放幅度的見解不一,是否需要「章程訂明」等議題上,有立委認爲可以不經章程訂明,讓公司加速實施視訊股東會,但也有立委認爲可能影響股東權益,而需經章程訂明。

由於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公司法相關提案時,行政院版尚未確定,最後行政院會於10月底通過修正草案,民進黨團提案將政院版公司法第172-2條及356-8條修正草案逕付二讀。朝野各黨派的修正案都已逕付二讀,進入一個月朝野協商冷凍期,若無協商結論,將由院會進行表決。

院版修正案中規範,關於公司的股東會,增訂在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方式開會等規定,有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符合的條件等,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於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的情事發生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公告方式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