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阻選罷法修法 綠營賊喊捉賊(桂宏誠)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變更週三委員會議程,將在內政委員會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新增「罷免案同意票須超過被罷免人當選時之得票數」的規定。(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在20日初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提案增訂「罷免同意票須超過被罷免者當選票數」的條款,遭民進黨立委指爲「沒收罷免權」及「不該只搞政爭」。原本有志掀起大罷免風潮的民進黨,竟指遏制「濫罷」和「惡罷」的修法爲「只搞政爭」,這要不是「賊喊捉賊」,就是「打人的喊救人」。
現行《選罷法》中規範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包括地方民選首長、「單一選區」制的立委及「複數選區」制的地方民意代表。但不同職務性質及不同當選制度的三大類公職,卻一體適用相同「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的罷免通過門檻,顯然有須修正的不合理之處。
例如,在單一名額的首長和採單一選區制的立委選舉中,經常出現候選人中僅有兩位具有對決的實力。在此情形下,若以70%的投票率估算,當選者約需得到選舉人總數30~35%的票數。但若要將其罷免,投票時達25%選舉人總數出來投票(包含無效票),且只要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無須達12.5%的選舉人總數即可通過罷免。
再以2022年臺北市某應選出12席市議員的選區而言,最低票當選者在投票率約爲68%的情形下,約得到有效投票數的5%,佔選舉人總數約3.4%。而即使該選區最高票當選者的得票數,也僅佔選舉人總數的7.2%。可是,若要將其等罷免,至少要有選舉人總數的25%出來投票,且同意罷免的票數超過不同意,故約爲選舉人總數的12.5%。
另個可凸顯問題的例子是,1992年趙少康參選當時採複數選區制的臺北縣立委,得票比第2高票當選者多了1倍,獲得近17%的得票率。但以現行制度而言,趙少康也可能遭選舉人總數的12.5%所罷免。
複數選區制在學術上又稱爲「準比例代表制」,意指此制可選出各種不同利益羣體的代表。然而,罷免通過的門檻若過低,就可讓不同的利益羣體結合起來,成功罷免即使獲得最高票當選的另一個利益羣體的代表。
英國爲了避免罷免制度淪爲「仇恨動員」,2015年通過的《國會議員罷免法》嚴謹規定得以罷免的情形,主要是違法犯罪和違反國會紀律等。當然,也有如美國有些州的罷免條件較爲寬鬆,但卻常被用來操作政爭,成了虛耗資源仍未必成功的「選舉延長賽」。
罷免畢竟容易帶動選民負面情緒及政爭,何況我國憲法的罷免權系依國父的主張,其精神就如同君主時代擁有合法的革命權一般,故也本應採較高的罷免通過門檻。尤其,罷免通過的門檻還涉及了不同的選舉、當選時的票數、選舉時的候選人數、投票率及得票率等,理應有個計算公式。但在此之前,「罷免同意票須超過被罷免者當選票數」卻最具合理性。
(作者爲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