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攝狼書記官」偷拍女同事如廁 女檢揭21人被害
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涉偷拍自己同事更衣、如廁被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性隱私等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士林地檢署林姓書記官,自2010年1月間至2023年3月,在士林地檢署盥洗室、其他公共場所,偷拍21名被害人,檢察官3月中發動2次搜索,在林男家中硬碟、隨身碟以及記憶卡等,發現他82次偷拍被害人,士林地檢署9日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性隱私等罪起訴林姓書記官,並建請法院加重其刑2分之1。
士林地檢署2度發生內部同仁偷拍事件,檢察長顏迺偉對此深表痛心,除嚴令各科室務必持續加強安全維護,提高反偷拍偵測頻率,對於被害同仁表達真誠關懷及協助,澈底保護被害人之隱私及身分,除在起訴書中依法不予揭露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外,針對卷證之使用及管理,亦採取最高規格之保密措施。
林男自2013年起在士檢服務,案發前在贓物庫擔任書記官,平時喜愛運動,常與女性同仁一起打羽球互動良好。今年3月間,被發現在偵查大樓放置秘錄器,藉以偷拍同仁更衣,檢察官立刻到林男家中,從多個儲存設備發現林男偷拍多年,地點除士林地檢署員工外,還有其他公共場所。
起訴書指,被告身爲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爲滿足一己私慾,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錄影等方式侵入被害人私密領域,漠視他人隱私且被告偷拍之對象不限身分,時間不拘,其利用衆多被害人對被告之信任,在被害人完全無防備心之情況下竊錄被害人最私密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起訴指出,甚有在同一個時間、地點,以2個以上攝影鏡頭攝錄同一被害人隱私部位,手段惡劣,案發後被害人心理上受到極大驚嚇、打擊,對周遭環境感到猜疑、不安全感等感受難以抹滅,陳述被害經過時難掩哭泣、驚恐、難堪、焦慮,對被害人等造成莫大心理創傷及危害。
檢察官更痛批,而被告任職書記官已有10餘年,智識水準非低,工作穩定,家庭健全,僅因尋求私慾,侵害他人性隱私,其行爲無異剝奪女性被害人確保性隱私之權利,所生危害甚鉅,其惡性重大被害人當庭表示不願意與被告和解,均希冀能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查明被告惡行,讓被告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