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婚女探視後帶走3歲孩子 人間蒸發遭通緝!被逮下場出爐

失婚女探視後帶走3歲孩子,人間蒸發遭通緝,遭逮後被依犯略誘罪,處有期徒刑10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離婚後,2021年6月小萱依約前往探視並帶走3歲的孩子後,不料,時間到的時候,卻未帶回阿國住處,也不讓阿國知道孩子在哪裡。阿國報案後,檢方依妨害家庭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經發布通緝後,小萱在2023年5月遭警緝獲歸案,孩子則由阿國帶回。

法院審理,小萱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法官認,小萱未依約將孩子帶回,並置於一己之實力支配下,而孩子因爲年僅3歲,當無任何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小萱雖未對孩子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正手段,但仍屬略誘而非和誘。

法官考量,小萱遭到警緝獲時,經警勸說後,才願說出孩子的所在,並經警方通知阿國帶回。小萱確實已在本案裁判宣告前,指明孩子所在地而被尋獲,因此,依刑法第244 條規定,就略誘罪部分,減輕其刑。

法官認,小萱先前因妨害婚姻,判刑3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視爲累犯。而小萱所犯本案與先前的重婚罪,兩者不僅罪質相異,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等均不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則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法官審酌,小萱將孩子帶走並拒絕告知行蹤,片面阻隔阿國的探視或監護,期間長達約2年,導致阿國無從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同時也使孩子長期無法獲得阿國的照顧監護,對孩子身心正常發展有不當影響。

小萱甚至明知法院裁定,孩子的權利義務負擔行使由阿國單獨任之,仍未依法與阿國聯絡或將孩子交付,明顯是以一己之私,剝奪阿國與孩子的互動相處機會,所爲甚屬不當。日嫌依法判決,小萱犯略誘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