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打順序 歪樓憲法

(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兩黨爲了二類中央及地方官員誰打了多少疫苗?誰「偷打」疫苗?在政壇爆發激烈對話跟討論,以筆者的觀察,他們的「樓」都歪了!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疫苗數量之缺稀,分配原則及施打順序就成爲高掛於天的巨大明鏡,照見黎民百姓的焦慮和渴望。臺灣目前之施打疫苗順位,實際上系以「職業別」排定優先次序,不論已與歐美日多國和WHO的「價值考量框架指引」(values framework)所揭櫫之倫理原則背道而馳,其背後的合理性亦值商榷。

人民的健康權爲《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53號及第767號解釋也有說明,是以國家對人民身心健康負有一定照顧義務。而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制度形成上,自應受憲法價值體系拘束。今日政府以「職業別」排定施打疫苗優先次序,在疫苗數量不足的情況下,自然是形成對國人的不平等待遇,是否能通過《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檢視,自應受人公評。

所謂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之事件應爲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爲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否則國家不得爲差別待遇。然而平等並非機械式的平等,爲達成某些重大公益的理由,國家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爲合理之區別對待,仍不違反平等原則。

然查,指揮中心安排目前之施打疫苗順位,以「職業別」排定優先次序,此分類已屬《憲法》明定之「嫌疑分類」,況且,同一職業的從業人員,並非總是面臨相同之工作環境,某些排序優先之高風險職業中,部分從業人員可能實際上是低風險;而排序偏後的職業中,也可能有某些人面臨的環境是高風險的,用職業類別逕直畫分,不只粗暴,甚且不公平。

更令人不解的是,政府又不詳細解釋各種職業包含的人員爲何,導致各類別的定義可以由造冊的各種團體自行認定,而產生了引人遐想的灰色空間,正如廣受批評之第二類施打對象中所謂「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也是由中央及地方政府自行造冊,哪些人是重要官員(或者說哪些官員是重要的)?這些重要官員中究竟何者系維持防疫體系運作,又應由何人界定?標準何在?指揮中心全然不加說明,而且還一再傲慢狡辯。

不同立場者,他們各自在意的目標如果有所衝突時,該如何平衡?由誰拍板定音?以「公共」之名,也可能違反「公共」的利益。理應追求全民福祉的政府,若因其他考量而推出有問題的政策,形同使平民百姓陷入焦慮及恐慌,在鞏固或加深既有的不平等結構的同時,也侵奪了人民的權利,實有違《憲法》賦予政府權力之本旨。(作者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