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遞轉運中心主管被曝在宿舍腦出血去世!簽約第三方迴應
近日,申通快遞哈爾濱轉運中心29歲主管在宿舍突發腦出血後不幸離世,死者江先生家屬告訴南都記者,“申通快遞稱江先生只是第三方勞務人員,現在只補償80%住院費用和一個月工資。”10月25日,涉事第三方公司向南都記者表示,“江先生跟申通快遞沒有任何關係,公司會繼續與家屬協商。如果家屬要走工傷認定,我們會全力配合。”
圖爲死者江先生
上述家屬李麗(化名)告訴南都記者,10月17日晚,江先生在公司宿舍起牀上夜班,突發腦幹出血進入ICU搶救。“第一天公司交了1.5萬的醫療費用。申通快遞上海總部的人說,江先生只是第三方公司的勞務人員,沒有五險一金,之後他們一直以商討方案爲由推脫責任。”
南都記者從家屬提供的住院診斷書獲悉,江先生的診斷結果包括腦幹出血、右側內囊出血、雙側胸腔積液、膽囊炎、盆腔積液、胰腺脂肪化,治療經過寫明“患者瞳孔對光反射消失,病情危重,會診意見爲植物狀態或死亡率高”。
家屬提供的住院診斷書
“看到人不行了,我們就想讓他戴着呼吸機回老家,給家裡老人看一眼。”19日,江先生轉院至普通醫院。20日下午3時左右,江先生不幸離世。李麗表示,江先生來自黑龍江牡丹江的一個單親家庭,又是家中獨子,“他媽媽這兩天總能夢見孩子,醒來就一直哭。”
李麗告訴南都記者,家屬認爲江先生在園區內宿舍突發疾病,且人在申通快遞哈爾濱轉運中心擔任操作主管一職,此事與申通快遞脫不了關係。24日,李麗等人與第三方公司及申通快遞進行面談,“對方給出了補償80%住院費用和一個月工資的方案,我們不認可。”
同日,李麗收到了與其對接的第三方公司負責人發來的江先生的勞動合同,南都記者從該份合同獲悉,涉事第三方公司爲寧波新誠優聘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下稱“寧波新誠”),合同期從今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
針對該事件,南都記者多次聯繫申通快遞方面,截至發稿未獲回覆。25日,寧波新誠有關負責人向南都記者表示,“申通快遞是寧波新誠的合作客戶。江先生是與寧波新誠簽署勞動合同,意味着他只服務於寧波新誠,跟申通快遞沒有任何關係。”
該負責人稱,“目前的賠償方案是溝通過程中的一個結果,江先生屬於突發疾病,公司沒有相關的法律義務去承擔這些東西,會繼續與家屬協商溝通。如果家屬要走工傷認定或其他流程,我們會全力配合。”至於江先生的五險一金及保險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需要諮詢同事瞭解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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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男子在宿舍昏迷離世 家屬:申通說他不是正式員工
據極目新聞轉載消息,“他是上半個月白班,半個月夜班,是從早7點到晚7點。當晚他是7點起來上夜班,起牀在衛生間突然昏迷的,宿舍就在工作的園區裡。”
10月21日,說起29歲江某不幸去世的經過,其親屬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投訴說,江某工作的單位應該承擔責任。
搶救無效病亡
29歲主管公司宿舍起牀上夜班,突發腦幹出血
“昨天(10月20日)下午,他人已經走了,他才29歲,還沒結婚。”江某親屬介紹,江某在申通快遞黑龍江哈爾濱轉運中心擔任主管,10月17日晚在公司宿舍起牀上夜班,突發腦幹出血,送醫院ICU搶救。
“他有痰了,護士就給吸。因爲無法自主呼吸,就靠呼吸機在拉着他呼吸,人也遭罪。”據該親屬介紹,此前沒發現江某有基礎疾病,“他是直接到申通應聘的,入職前體檢都去檢查了,如果有明顯的疾病也不可能錄用。”
工作一個對時
“公司說沒在工作期間,跟他們沒關係”
親屬表示,江某病倒是在公司宿舍,“他是上半個月白班,半個月夜班,是從早7點到晚7點。當晚他是7點起來上夜班,起牀在衛生間突然昏迷的,宿舍就在工作的園區裡。”
“每天在ICU要花費2萬元,第一天送醫院只交了15000元。找公司領導,他們把事情推到上海總部,總部來的人又說他入職申通公司兩年,不是正式員工,只是第三方勞務公司人員,也沒有五險一金。”
“幾天過去了,人命關天,轉運中心沒有一個領導來探視,只派上海總部的人,轉運中心答覆說在跟上海總部協商方案。”
這位親屬質疑說:“他當晚是在公司內的宿舍起牀去上夜班,在宿舍衛生間突發的腦幹出血,但公司那邊說人沒在工作崗位,沒在工作期間,所以跟他們沒關係。”
親屬非常無奈
“負責談事的人說,‘人徹底不呼吸了再談結論’”
該親屬無奈地表示,江某入職簽有勞動合同,但簽完公司就直接收走了,沒有給員工。“第三方勞務公司解決辦法是把人拖過48小時再談。我有錄音,負責跟我們談事的人說,‘人徹底不呼吸了再談結論’。”
親屬表示,工資是每月打到卡上,“他工資底薪是6800元,再加績效,每月能夠拿到8000多元。當時調他來這邊的時候,談的薪資就是8000元到9000元,他覺得工資還可以纔來的。”
親屬表示,他們希望能儘快幫助解決善後事宜,“他兩年沒回家了,想給他拉回家,讓家裡長輩再看看他。”
快遞公司迴應
突發疾病是否屬於工傷,可能需做工傷鑑定
申通快遞哈爾濱轉運中心稱不能接受記者採訪
10月21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申通快遞哈爾濱轉運中心,工作人員明確表示:“我們不能接受採訪,你如果有疑問的話,我們有專門對外負責的同事。”
根據提供的電話,記者聯繫上工作人員所說的同事,對方稱江某不是公司員工,“他是第三方天津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第三方公司好像給他辦的有保險,現在是第三方公司在跟家屬對接。這個員工從勞務關係上來說,跟我們沒有直接關係,我們也是督促第三方勞務公司去把這個事情給處理好。”
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員工本身是在宿舍突發疾病,是在園區內的宿舍,他在裡面住,至於他有沒有基礎性疾病,也要看一看,因爲我瞭解,他本人是比較胖的,這種突發疾病,客觀來講屬不屬於工傷,可能需要做工傷鑑定,然後再去做後續的處理。”
記者詢問江某是否辦理“五險一金”或意外險,這位工作人員表示,這需要向第三方勞務公司覈實,“我們現在是督促他們在處理。”
記者聯繫天津這家勞務公司,工作人員答覆稱,“後續會有相關信息出來,公司有規定,我不方便透露,你可以跟他家屬瞭解他實際導致的情況。”
律師說法
如發病與工作時間、環境和強度有關,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受訪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需要根據死者死亡的具體時間以及是否在工作崗位來確定是否是工傷。
“雖然江某在發病時還未上崗,認定工傷存在爭議,但從合理角度考慮,宿舍在工作區內且與工作時間緊密銜接,可爭取將其認定爲與工作相關的特殊情況,從而認定爲工傷。”
律師認爲即便該員工不能走工傷賠償,也並不意味着申通公司不承擔責任,圖爲工傷認定示意圖
付建表示,即使不能認定工傷,可根據《勞動合同法》92條規定,如江某發病與工作時間、環境和強度有關,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付建指出,目前該員工可能並不能走工傷賠償,但是並不意味着申通公司不承擔責任。具體要根據申通公司要求的工作時長和時間來確定,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和時長不合理,公司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不過具體賠償事宜,法官的自由裁量程度比較大。”
付建認爲,雖然該員工並未與申通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但是要根據工作時長來判斷。《勞動合同法》第66條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如果該名員工在申通公司工作時間長,則應當認定爲是申通的正式員工,“申通公司如若沒有給他買‘五險一金’,需要公司承擔相關的費用。”
付建認爲,本事件的爭議點在於確認勞動關係以及工傷認定,“江某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與快遞公司存在用工關係。”
江某如果與勞務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儘管合同被公司收走,但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江某家屬仍然可以得到賠償,費用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