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保障員工權益

勞保局指出,勞工薪資有變動時,僱主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與提繳工資,以適時反映實際薪資,但爲方便僱主作業,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的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僱主最慢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最慢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

勞保局提醒,如果勞工每月的薪資都不固定的話,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時,可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計算。例如王老闆在8月30日申報阿榮的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調整時,應該以阿榮5月、6月及7月的薪資平均計算,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金額申報調整。

勞保局指出,依照規定,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爲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項目就要算入月薪資總額,包括業績獎金、伙食津貼、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都應併入申報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

勞保局強調,如果僱主未依規定申報或調整勞工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將影響員工請領各項保險給付的權益,也會影響員工未來領取勞工退休金的金額,更會因此受罰,及需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