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子怪男晃過賓士車驚現刮痕 法院1理由判無罪

一名羅姓男子前年10月涉嫌刮傷陳女的車,遭檢方起訴後,法院判無罪。(圖/Shutterstock)

陳姓女子前年將賓士停放在臺北市士林區一處路邊停車格,取車時發現車身有刮痕,警方追查出刮車的羅男,檢方依違反毀損罪起訴,士林地院一審認定,監視器畫面未拍到羅男手上持有物品,判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羅男2020年10月21日凌晨0時許行經社子、士林區環河南路三段,手持不明物體刮傷陳姓女子所屬的賓士車左側車體,行爲已構成毀損罪。

羅男在審理時辯稱,他並未拿東西刮傷賓士車,一度認罪是因爲當時身心狀況不佳,不想煩惱,湊巧事發當晚喝醉,他誤以爲自己喝酒誤事,纔打算花小錢賠償了事,結果事後查看監視器影像,才發現自己手上沒拿任何東西,實在不可能刮傷車。

陳女則表示,監視器畫面中明顯拍攝到羅男經過車旁時,手部有向前方揮動,不同於常人行走姿勢,才懷疑羅男是刮車兇手。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證據,認定監視器只拍攝到羅男行經遭刮的車輛,並沒確切拍攝到羅男手上持有物品,故難認定羅男涉犯毀損罪,且羅男起初願意和解僅是想息事寧人,亦無法成爲定罪依據,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