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驗收放水 前泰山職訓場副研究員認罪獲緩刑

新北地院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前泰山職訓場副研究員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得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陳慰慈攝)

負責保管電子材料備品的王姓男子,被控於2015年至2019年任職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泰山職業訓練場副研究員期間,明知得標廠商未如實交貨卻驗收放水,王男認罪,新北地院今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並得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在陳男的電子零件公司擔任業務,負責保管泰山訓練場歷來採購的剩餘電子材料(備品)的王男,得知李男有業績需求,利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於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間辦理採購案的機會,浮報請購數量,李男公司得標後,李男再以王男交付的備品以及備妥的貨品,一併送至泰山訓練場倉庫驗收。

王男明知得標公司並未如數交貨卻於驗收欄簽名,表示得標廠商交貨的商品品項、規格、數量符合契約所載而驗收合格,讓李男得以向泰山職訓場請款,影響泰山職訓場的採購管理及覈銷撥款正確性。

而王男指示李男拿部分款項購買空拍機、數位相機等物,經查均用於教學或學員學習生活公物用途,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認定3人所涉貪污罪部分無罪。

至於陳、李男另被控與北部一所大學校教授合作,開立不實發票,向北部2所大學詐領經費補助134萬餘元及79萬餘元,教授涉嫌部分尚在偵辦中;法官審酌2人認罪,犯罪後態度尚佳,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陳男、李男各徒刑2年,均緩刑5年,另需支付國庫60萬元、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