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下午宣判 林姿妙直球對決將到庭…判這些罪就停職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檢方求處有期徒刑20年;在特殊洗錢罪部分,求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全案今天下午進入法院一審宣判,引發各界關切,林姿妙最後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被判刑,必須停職;若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也必須停職。
宜蘭地方法院今天下午2時30分宣判,林姿妙親自到庭聆聽判決,選擇勇敢面對,許多政壇人士與縣民高度關心宣判結果,林姿妙在何種情況下會被停職?由副縣長代理職務。
宜蘭地院今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檢方針對林姿妙涉貪收賄求處20年重刑、褫奪公權5年;特殊洗錢罪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200萬元罰金,沒收不法所得。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因涉嫌內亂、外患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即停止職務。」
林姿妙被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爲收受不正利益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等罪名被起訴,她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收受不正利益收賄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法院一審被判刑,兩者只要有一項,她就要依法停職;至於貪污圖利罪,則是在二審判決有罪,纔會被停職。
特殊洗錢罪屬於《洗錢防制法》規範範疇,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或《地方制度法》第78條明列的罪名,因此林姿妙若因特殊洗錢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度,不適用《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停職之規定。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天下午宣判,在兩種情況下被判有罪,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停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