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定大狗進出戴頭套 議員批毛孩淪嫌疑犯

臺北市議員戴錫欽發現大安區某社區規約雖未禁養寵物,卻訂定苛刻的「特殊飼養條款」,圖爲臺北市議會。(張芷瑜攝)

北市致力打造友善寵物環境,但臺北市議員戴錫欽卻發現大安區某社區規約雖未禁養寵物,卻訂定苛刻的「特殊飼養條款」,包含大型犬出入要戴口罩、頭套,讓毛小孩形同「嫌疑犯」,也禁止在社區遛狗。動保處表示,此次個案規範比動保法更嚴,恐不符合動物福利,會跟建管處一同與個案管委會溝通討論。

戴錫欽表示,根據資料,全臺登記家犬貓數,超過15歲以下的小孩人口數,而臺北市106萬住戶飼養的犬貓就有28萬隻,平均每100戶就有27戶飼養寵物,限制住戶養寵物的規定不合時宜。

戴錫欽指出,大安區某社區訂定的「寵物管理辦法」,只要「大型寵物」,例如拉不拉多,出入公衆場所都要戴口罩、頭套,且只能從地下室出入,並禁止在社區溜狗,宛如「寵物監」,若持續違反則呈報建管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47條」處以3000元至1萬5000元罰款。

戴錫欽質疑,依動保法20條規定,僅有像「比特犬」等10種攻擊性犬隻才需戴口罩,但該社區的「寵物管理辦法」卻規定所有大型犬出入要戴口罩、頭套,讓大型犬像嫌疑犯,而禁止在社區溜狗雖爲擔心飼主不清犬貓便溺,造成衛生問題,但這可在飼養規約另外訂定清潔規定及罰則,非擅自認定所有飼主皆不清理。

戴錫欽提出,「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令第10條」規定,寵物飼主只要使用「煉繩、箱籠、口罩、推車、揹帶」或「以手抱」方式,就可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但社區卻祭出禁溜狗令,不僅逾越營建署訂定的「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管理辦法」,更有違動保精神,他也建議,建管處與動保處應積極瞭解,對於訂定「特殊飼養寵物條款」的社區予以輔導及加強溝通,落實友善動物城市的精神。

動保處表示,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可讓社區自己訂定飼養規約,但此次個案規範比動保法更嚴,恐不符合動物福利,會跟建管處一同與個案管委會溝通討論,朝動物友善方向加強飼主責任,而非禁止飼養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