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企業子公司 IPO快易通
臺股跌不休,也影響國內外公司上市意願,爲了提振企業上市、降低證券商輔導門檻,證交所1日公告完成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1、「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第二條、「股票上市申請書」及「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即日起實施。
針對「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1」,證交所參酌國外資本市場多無申請上市輔導期等相關規定,此次修正但書部分。證交所表示,現行上市公司應依規定督促子公司(包括國內及外國公司)建立相關財務業務、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等,並監督子公司有效執行,且證交所對上市公司也建立相關監理機制。
證交所指出,爲扶植新創企業快速進入資本市場,因此,就但書修定新規定,規範如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未有因內部控制制度重大缺失經證交所處以違約金之情事,且經會計師就上市公司最近二季對申請公司之監督及管理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
且主辦證券承銷商業依相關規定,於送件申請上市日前二個月起,向證交所申報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也未有重大異常情事,得向證交所申請縮短承銷商輔導期間。
因此,證交所也同步修正證券承銷商申報受輔導公司基本資料作業辦法第二條:證券承銷商輔導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創新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欲豁免適用相關規定,須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或申請其股票登錄爲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屆滿六個月之規定。以讓企業快速進入資本市場,增加與海外資本市場之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