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實發展維權已有勝訴案例 注意索賠末班車

記者 蕭峰

2024年4月11日,上海實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發展”或“公司”)發佈公告稱:202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4]10-16 號)。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的鄧律師(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1月11日(含當日)之前買入,並在2022年1月11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爲準)。

經查明,上實發展涉嫌證券交易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一、未及時披露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

上實發展不晚於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實龍創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實龍創)應收類賬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風險而發生經營業績虧損。上實發展應依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纔在臨時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二、未及時披露訂立重要合同

2020年9月,上實發展、上實發展全資子公司上海高陽賓館有限公司與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簽訂《東大名路815號(部分)、87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框架協議》,初步約定土地收儲範圍等事宜,收儲補償總價暫估爲9.3億元,產生利潤金額爲9.03億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利潤總額(調整前爲13.44億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於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儲框架協議的用印蓋章。上實發展應依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框架協議簽署事項,但其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實發展控股子公司上實龍創時任董事長曹文龍,組織、授意、默許相關人員通過虛構合同、虛增業務實施進度、實施空轉自循環貿易以及參與軍民融合貿易等方式虛增上實龍創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潤金額,導致上實發展2016年至2021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合計虛增收入47.22億元、虛增利潤總額6.1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