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應立即澄清媒體報導 即日起實施
爲強化澄清媒體報導的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效性,櫃買中心表示,上櫃公司發現大衆傳播媒體報導應公告重大訊息的各款情事,或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發佈重大訊息說明。
櫃買中心宣佈修正「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並自9月18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指出,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櫃公司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上櫃公司應立即發佈重大訊息說明,且至遲不得逾當日中午12時;不過,若屬例假日或營業日中午12時後發現者,應於發現傳播媒體報導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至於第二上櫃公司若發現媒體報導內容不符時,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巿地國法令得申報重大訊息的時段內儘速辦理。
且爲強化公司澄清巿場傳言的時效性,上櫃公司於接獲櫃買中心詢問時,應於當日中午12時前發佈重大訊息;若於當日中午12時後接獲櫃買中心詢問者,應於收盤前發佈;若於當日收盤後接獲櫃買中心詢問者,至遲應於當日下午5時前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