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已出售的,再申請公積金貸款認定爲首套

8月30日,山東省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涉及首套房資格認定及公積金貸款額度,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優化首套房認定標準

文件提出,優化公積金貸款套數的認定範圍,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其他政策不變。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一是家庭新購普通自住住房,爲房屋所在縣區唯一住房的;條件二是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已經出售的。

本次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認定範圍,在實際工作中如何執行?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表示,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之一的,繳存職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一是“按縣區認定”。申請人在臨沂市範圍內新購普通自住住房,爲房屋所在縣區唯一住房的,可按首套房認定。這裡的縣區範圍是以臨沂市行政區劃(九縣三區)爲標準。如臨港區與莒南縣同屬一個行政區。

例如,繳存職工張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蘭陵縣購置1套住房,貸款現已結清。2024年9月在蘭山區購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該房屋爲張某家庭在蘭山區唯一住房,符合貸款條件申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其他條件不變,若該房屋非張某家庭名下在蘭山區唯一住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二是“首房出售認定”。職工家庭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已經出售給他人的,本次新購普通自住住房可按首套房認定。這裡所說的出售給他人,是指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場交易價格出售給非親屬關係的第三人。“首房”出售給配偶(原配偶)或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不能享受該政策。

例如,繳存職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沂水縣購置1套住房A,貸款現已結清。2024年9月在沂水縣另購置1套普通自住住房,符合貸款條件申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原住房A已出售給他人,可按照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其他條件不變,若李某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A未出售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本次住房套數認定,僅是對新購臨沂市普通自住住房申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項優化政策,商轉公不屬於政策支持範圍。

符合本次優化政策的繳存職工,申請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是否需要額外提供申請材料?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表示,職工符合“按縣區認定”標準的,不需要額外提供家庭唯一住宅證明材料。職工符合“首房出售認定”標準的,需要額外提供出售房屋的增值稅完稅證明、房屋買賣契約、售房款收款銀行交易流水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上述認定標準的職工,申請貸款時需要主動告知窗口工作人員,未主動告知導致未能享受首次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責任由職工自行承擔,且事後無法變更。

本次優化政策後,能否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表示,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7號)相關規定: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經兩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因此,每個繳存職工家庭最多隻能使用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年內租房提取金額可與賬戶餘額合併計算公積金貸款額度

臨沂市還將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覈定標準。符合貸款條件的本市繳存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將申請前一年內的租房提取金額與賬戶餘額合併計算貸款額度。

符合政策的租房提取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如何合併計算貸款額度?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解釋稱,符合貸款條件的本市繳存職工家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前一年內職工辦理過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數法測算貸款額度時,可以將租房提取金額全部計入測算基數,即(申請前一年內租房提取金額+申請時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X測算倍數。

例如,職工張三購房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2024年11月20日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經查詢,該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餘額共計2萬元,當年7月租房提取1萬元,倍數法測算貸款額度時,可以將1萬元計入測算基數(該職工家庭2023年12月-2024年11月發生的租房提取均可計入),測算貸款額度爲(2萬元+1萬元)X25倍=75萬元。該測算金額結合職工徵信、月收入、首付款等其他因素確定最終貸款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