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創投發展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最高獎勵1000萬

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財政局:

爲進一步引導創業投資支持我省科技型企業發展,規範落實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的申請使用和監督管理,我們制定了《山東省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4年7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引導創業投資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規範落實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的申請使用和監督管理,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科技財政金融協同服務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政辦字〔2023〕155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用於激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型企業的專項獎補資金。

創業投資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登記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備案的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在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科技型企業主要包括已獲國家及省相關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獨角獸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瞪羚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企業、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工程研究中心牽頭企業、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及製造業重點產業鏈及“鏈主”企業;省級以上人才創辦的企業;依靠核心技術形成主要產品(服務)並突破了卡脖子技術的企業;其他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書面認定的高成長性科技創新企業。

第三條 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的申請使用和監督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績效導向、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獎補資金由省級財政安排,從省級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列支。鼓勵各市同步給予落戶獎勵支持,疊加放大政策效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獎補資金的申報審覈、預算編制和執行,設定資金整體績效目標,經省財政廳審覈後,隨預算同步批覆下達。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按規定組織相關方面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局負責本地創業投資發展獎補資金申報初審等工作,配合開展績效評價及監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認定標準

第八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創業投資機構落戶獎勵

(一)自2024年1月1日後在山東省內新註冊成立的或者由外省遷入並完成備案的創業投資機構(包含子公司);

(二)新設立或新遷入之日起3年內投資山東區域內非上市科技型企業且實際投資額累計不低於2億元(或等值外幣)的,其中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創投基金在山東投資金額可累計計算;

(三)投資於外地母基金,母基金在山東新增投資及新設子公司的,按母基金實際在山東投資金額計算。投資省外企業將註冊地遷往山東或其生產研發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戶山東的(子公司資產應不低於創業投資機構對該企業的投資金額),可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認定爲山東省內投資;

(四)創業投資機構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失信行爲或不良記錄。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省財政按其實際投資額每滿2億元(或等值外幣),給予其獎勵200萬元;2億元(或等值外幣)爲一檔,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享受落戶獎勵後應簽訂落地承諾,除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內不得遷出,同時存續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或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滿2年後因向投資者進行分配而減資的情況除外)。

第九條 特大型機構落戶獎勵

(一)自2024年1月1日後在山東省內新註冊成立或者由外省遷入的創業投資機構(包含子公司);

(二)實際管理規模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或等值外幣);

(三)創業投資機構應以投資科技類企業和項目爲主,特別是光電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生物技術、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製造、信息技術等賽道中具有成長性、獨特性和持續性的科技類項目,科技類已投項目數量和金額佔全部項目數量和金額的比例均不低於50%;

(四)創業投資機構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失信行爲或不良記錄。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省財政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

享受落戶獎勵後應簽訂落地承諾,除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外5年內不得遷出,存續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或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滿2年後因向投資者進行分配而減資的情況除外)。

同時符合新設立或新遷入創業投資機構落戶獎勵和特大型機構落戶獎勵條件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擇一類申請。

第十條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投早投小

(一)自2024年1月1日後首次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我省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是指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企業接受投資的上年度資產總額與營業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三)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後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四)創業投資機構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失信行爲或不良記錄。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省財政按其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多輪次接續投資我省早期、初創期同一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可合併計算;同一機構管理多隻創投基金,分別第一次投資我省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可分別申請一次投資獎勵。對同一筆投資不得分別以基金管理人、創投基金爲主體重複申請獎勵。

第十一條 投資風險補貼

(一)自2024年1月1日後以增資擴股方式首次投資我省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投資期滿2年且7年內實際發生投資損失的創業投資機構(包含其子公司、分公司);

(二)投資損失是指投資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且在7年內,項目股權全部轉讓退出後,投資機構投資本金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失敗導致清算、減值退出、公司已被吊銷執照、公司已停止經營超過1年等情形;

(三)創業投資機構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失信行爲或不良記錄。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省財政按實際投資損失金額的20%給予風險補貼。同一機構管理的單隻或多隻創投基金共同投資單個或多個項目,單個或多個項目發生實際損失後,僅統計所有虧損項目的實際損失,盈利項目不衝抵虧損項目,單個虧損項目最高補貼300萬元,每家機構每年累計補貼金額最高60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長期資本出資

(一)長期資本方作爲基金或企業出資人實際出資額在1億元及以上(或等值外幣),長期資本方在註冊山東的不同創業投資機構的出資額可累計計算;

(二)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我省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金額需佔其實繳資金(實收資本)50%以上;

(三)長期資本方包括但不限於主權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國有企業和產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校母基金、國家和山東省外的政府投資母基金等;

(四)長期資本方及創業投資機構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監管要求,不存在嚴重失信記錄,主要負責人不存在失信行爲或不良記錄。

對滿足上述條件的長期資本方,省財政按其實際出資額分檔給予投資獎勵。實際出資額累計在1億元至3億元(或等值外幣)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實際出資額累計在3億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給予一次性不超過400萬元獎勵。

獎補資金須用於增加在魯再投資,鼓勵支持作爲所出資基金的增資。

第四章 申請審覈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的申請

申請主體應取得所有股東及投資人書面同意後提交獎補資金相關申報材料,並向註冊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交申請。

(一)新設立或新遷入創業投資機構落戶

基金管理機構或基金(企業)至少有一方註冊在省內或者遷入到省內,並以省內的基金管理機構或者創業投資基金(企業)作爲主體進行申報。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1.獎補資金申請表;

2.創業投資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中基協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產品備案證明,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證明;

4.被投企業名錄及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被投企業屬於科技型企業的證明;

6.股權投資款付款銀行回單和被投企業資金到賬銀行回單;

7.被投企業股東名冊(企業所在地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

8.信息真實性信用承諾書、落地5年內不外遷承諾書、公共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普通版(24個月、52個領域);

9.證明申請人符合要求條件的其他材料。

(二)特大型機構落戶

以基金管理機構或者創業投資企業作爲主體進行申報。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1.獎補資金申請表;

2.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中基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產品備案證明,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證明;

4.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審計報告;

5.全部投資項目所屬行業、數量、金額彙總表(需列明科技類已投項目數量和金額佔比);

6.信息真實性信用承諾書、落地5年內不外遷承諾書、公共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普通版(24個月、52個領域);

7.證明申請人符合要求條件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創業投資機構投早投小

以基金管理機構或者創業投資基金(企業)作爲主體進行申報。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1.獎補資金申請表;

2.創業投資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被投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被投企業屬於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證明;

5.股權投資款付款銀行回單和被投企業資金到賬銀行回單;

6.被投企業股東名冊(企業所在地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

7.信息真實性信用承諾書、公共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普通版(24個月、52個領域);

8.證明申請人符合要求條件的其他材料。

(四)投資風險補貼

以基金管理機構或者創業投資基金(企業)作爲主體進行申報。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1.獎補資金申請表;

2.創業投資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中基協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產品備案證明,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證明;

4.被投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被投企業屬於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證明;

6.股權投資款付款銀行回單和被投企業資金到賬銀行回單;

7.被投企業股東名冊(企業所在地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

8.基金管理人、基金、被投企業歷年審計報告;

9.實際投資損失的證明材料;

10.信息真實性信用承諾書、公共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普通版(24個月、52個領域);

11.證明申請人符合要求條件的其他材料。

(五)鼓勵長期資本出資

以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本方作爲主體進行申報。獎補資金擬作爲基金增資的,可由基金管理機構或者創業投資基金(企業)申報。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1.獎補資金申請表;

2.長期資本方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長期資本方實繳出資付款銀行回單和創業投資企業資金到賬銀行回單;

5.中基協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產品備案證明;

6.被投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7.被投企業屬於早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證明;

8.股權投資款付款銀行回單和被投企業資金到賬銀行回單;

9.被投企業股東名冊(企業所在地行政審批服務局出具);

10.基金管理人、基金、被投企業最新一期審計報告;

11.信息真實性信用承諾書、在魯再投資承諾書、公共信用報告無違法違規記錄證明普通版(24個月、52個領域);

12.證明申請人符合要求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的審覈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爲一個申報週期,獎補資金審覈通過後按程序納入下一年度預算。2024年申報週期爲當年1月1日至9月30日。

(二)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科技部門對轄區內擬獎勵對象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意見,根據獎補比例計算應獎補資金額度並填報獎補資金申請表,相關材料統一彙總整理後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三)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徵求監管部門意見,必要時開展現場覈驗。審覈通過後,確定予以支持的項目和資金獎補額度,在門戶網站、政策兌現服務平臺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發展改革委向獎補對象撥付獎補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獎補資金只能用於基金增資擴股、經營開支、彌補投資損失或增加在魯再投資等,不能用於管理機構個人分紅或者發放獎金。

第十六條 對違背信用承諾、弄虛作假套取獎補資金、追償後不如實報告和及時返還的,一經查實,收回有關資金,取消申報資格,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並對所在設區市主管審覈部門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科技廳負責每年對創業投資獎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確保獎補資金專款專用,按照年度開展績效自評,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來源:山東省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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