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車駕駛撞隧道慘死 公司拒付家屬職災補償金…法官狠打臉
▲駕駛砂石車的林男自撞隧道牆壁致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吳奕靖翻攝)
臺北市駕駛砂石車的林姓男子行經國3隧道,不慎自撞隧道牆壁慘死,家屬請領職業災害死亡補償金,然而林男任職的交通公司卻主張他被驗出體內有酒精,有過失責任。不過高院卻認爲,職災死亡補償金並非損害賠償,無過失相抵規定,另經警方研判,肇事原因可能爲車輪脫落,法官因此判交通公司敗訴,須賠償家屬181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駕駛砂石車的林男,於2016年8月3日上午要從樹林前往汐止,行經國道3號北上28.4公里處時,自撞隧道牆壁致死。家屬向公司提出職災死亡補償金,要求支付林男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共計181萬多元。
然而,交通公司卻指稱,林男被驗出體內有酒精成分,因此有過失責任,另加他請託辦理勞工保險轉出作業,導致公司喪失勞工保險條例死亡保險的請領請求權,所以主張抵銷、無須負擔死亡給付責任。案經高院審理,林男受僱爲砂石車駕駛,自撞隧道牆壁原因不明致死,確屬職業災害,家屬有權依勞動基準法請領死亡補償。
高院進一步指出,事故肇事原因經警方初步研判爲「車輛脫落或輪胎爆裂」;另經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中心鑑定,研判是「車輛左前輪定位不佳,以致超載或長期使用而造成爆胎的可能性較大」,並未指出駕駛酒駕。高院也指出,僱主本來就有義務幫勞工投保,林男勞工保險的轉出,不可歸責於他,因此家屬請求本件職災補償金並無違反誠信原則,判交通公司全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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