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與男同事穿「情侶裝」去摩鐵、車震 綠帽尪蒐證怒提告
南投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同事阿勇(化名)有不當交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南投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同事阿勇(化名)有不當交往,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勇與小美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經過漫長的法庭審理,南投地院今年6月判決,阿勇與小美應連帶支付12萬元的賠償金。2人不服上訴,遭臺中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民國98年1月21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詎阿勇明知小美已婚,卻與小美於110年7月25日起,出入汽車旅館、共同出遊、穿情侶裝、孤男寡女共處汽車後座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舉止之不當交往行爲。對他的精神健康造成了重大影響。
阿德提供了多段錄影資料,顯示小美駕駛車輛與阿勇一同進入旅館的情形,並且在各種場合中進行過於親密的行爲。儘管阿勇否認了對配偶權的侵犯,並辯稱只是出於朋友關係的相處,然而法院認爲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其行爲已經超出了一般社交行爲的範疇,進而對阿德的配偶權益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害。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的行爲已經對婚姻生活的穩定造成了嚴重威脅,對阿德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因此判決被告必須賠償12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被告提起上訴主張,被告間爲同事關係,因小美多次向阿勇吐露婚姻生活之問題,2人經相處後遂成爲知己好友,並相伴外出散心,阿德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間有何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舉止之不當交往行爲;縱認被告間有不當交往情事,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亦屬過高等語。
二審認爲,原審就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爲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