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擴大懲處 初審過關未遂照罰

爲打擊人口販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報資料照片)

爲打擊人口販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初審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擴大處罰人口販運行爲,新增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從事招募、買賣、運送、媒介、容留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國人遭誘騙至柬埔寨事件發生後,行政院會3月23日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昨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不須再經黨團協商。本次修法參酌「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及「歐盟打擊人口販運指令」,針對意圖剝削而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等人流處置作爲,增訂刑事處罰規定。

初審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使人提供勞務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另外,柬埔寨事件有被害者護照、身分證遭人蛇集團扣留,初審條文也新增「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爲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遊毓蘭表示,期盼修法能打擊近來愈發險峻的詐騙、人蛇集團犯罪。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修法也處罰共犯、幫助犯,還提升刑度,應能更有效打擊國際人口販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