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基金考覈機制將變!

近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出版發行,書中談及“爲什麼要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和“如何理解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爲資本市場、金融業未來監管提供方向。

// 資本市場擴容快//

2020年以來,全國新增上市公司超過1500家,2022年、2023年融資額連續兩年居全球第一,但同期主要股指較爲低迷,股民獲得感不強,這表明股票市場的投資、融資功能存在失衡。原因主要在於,市場擴容較快,流動性有所失衡;有的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失真、上市後“業績變臉”;投資者保護不到位,對財務造假、違規分紅和減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的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 長期健康發展意義//

一是符合資本市場發展普遍規律。資本市場一方面爲實體經濟供給資金,提供融資服務;一方面爲投資者創造投資渠道,使投資者獲取投資回報。投資功能和融資功能是資本市場功能的一體兩面,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投資、融資功能的相輔相成,二者失衡不僅抑制資本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也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樹立投資、融資並重的發展理念。

二是有利於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投資功能。促進資本市場投資、融資功能相協調,可以吸引社會資金入市,促進居民儲蓄轉換爲股權投資,爲資本市場提供源頭活水,不僅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穩步發展,改善資本市場預期,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促進消費和擴大有效需求,也有利於實體經濟獲得資金支持,發揮資本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

三是能夠更好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投資、融資功能協調發展,能夠提升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引導資金流向國民經濟重點領域、重要行業和薄弱環節,爲實體經濟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 資本市場將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提升對投資者的服務和回報。完善保險、銀行理財、信託資金、社保基金、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個人養老金等權益投資,推出與投資者需求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改革行業綜合費率,向投資者讓利。構建支持“長錢長投”的政策體系,完善有利於長期投資行爲的考覈評價、稅收、投資賬戶等制度。

二是嚴格規範融資行爲。發行上市是市場融資的第一步。要深化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提高主板、創業板上市標準,完善科創板科創屬性評價標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健全新股發行定價機制。進一步規範強制退市標準,嚴格執行和實施退市。

三是強化持續監管。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嚴格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加強減持、分紅、併購重組等環節監管,強化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人員責任。加強交易環節監管,嚴肅查處操縱市場、惡意做空等行爲。加強中介機構監管,懲治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爲。加強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強化履職盡責要求,推動建立長週期考覈機制,由規模導向向投資者回報導向轉變。

四是加強投資者保護。進一步提升證券行業違法成本,健全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中介機構等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落實好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普及金融投資和風險知識,加強投資者教育。

// 四方面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一是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堅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業必須管風險,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建立兜底監管機制,落實性質模糊、責任不清的金融活動的監管責任歸屬,確保無死角、無盲區、無例外。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嚴禁“無照駕駛”、“有照違章”。

二是切實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着眼於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加強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實現行政審批、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等各項監管流程的嚴格執法。強化機構監管,嚴把市場準入關,推動金融機構健全法人治理和內部管理,嚴守會計準則和審慎監管要求;強化行爲監管,嚴格規範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及交易行爲,嚴厲整治金融機構排他性安排、惡意低價攬客、違規返費、虛假倒量、利益輸送、虛假信息披露等亂象,加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強化功能監管,對同類金融業務實施一致監管標準,防止監管套利,健全跨部門市場準入協同、監管信息共享和重點工作聯動機制:強化穿透式監管,穿透識別金融機構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真實性和關聯交易等隱蔽行爲;強化持續監管,貫穿金融機構全週期、金融風險全過程、金融業務全鏈條,強化金融風險預警、糾正和處置。完善監管數據治理,提高數據真實性。及時調適監管理念、改進監管方法,充分運用科技監管手段,加強監管隊伍專業性建設。

三是堅決壓實監管責任。確保監管責任覆蓋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股權穿透、消費者保護、防止過度槓桿、打擊犯罪等各環節、全鏈條。落實兜底監管責任,杜絕對監管任務層層發包、轉包。健全監督問責機制,對監管不擔當不作爲、推諉扯皮的,嚴肅問責追責。

四是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原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監管規則,對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專司監管職責,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加強央地監管協同,建立健全中央地方監管協同機制。

(Wind綜合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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