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一男子酒後昏迷搶救無效身亡,同桌6人賠償19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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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無論是家庭聚會、朋友重逢,還是工作聚餐,小酌幾杯屬於正常的社會交往,但過量飲酒卻很可能引發悲劇,需要面對的不僅是不可挽回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曲靖市陸良縣人民法院三岔河中心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共同飲酒後身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2023年12月31日,張某與邵某等6人相約吃燒烤,期間大量飲酒。結束後,邵某等6人將張某送至家中,未交代其家屬便讓其獨自留在家中後自行離開。2024年1月1日,張某妻子回家發現張某陷入昏迷狀態,立即撥打120將張某送至醫院搶救,後因病情危重又轉至曲靖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24年1月2日19時許,張某因搶救無效死亡。隨後,張某親屬5人訴至陸良法院,要求邵某等6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該案若僅依照程序進行審理、判決,難以真正化解雙方的糾紛。爲實質性化解矛盾、一次性解決問題,承辦法官決定以“背對背”的方式開展調解工作,分別從“張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險性卻沒有控制飲酒,應對自己行爲造成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邵某等6人未對醉酒後的張某採取相應的安全護理措施,致其醉酒後處於無人照顧的危險狀態,未盡到應盡的安全幫扶義務,存在過錯,應當對張某之死承擔相應的責任”兩方面向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說、開導。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由邵某等6人每人分別賠償張某親屬5人因張某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33000元,共計198000元。
陸良縣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大家參加聚餐活動時,一定要約束自身行爲,不酗酒不貪杯,量力而行。每個飲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共同飲酒人對其他同飲人負有在飲酒過程中的提醒、勸告義務,在飲酒後的照顧、通知等義務,還有對醉酒者負有照顧、護送的義務。
同時,切記這四種行爲不可取:
一是強迫性勸酒,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爲;
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佳,服用頭孢等藥物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爲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並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
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後果。
來源 “陸良法院”微信公衆號、曲靖珠江網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郭毅
主編 武熙智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