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口角男打到女友腦出血 檢起訴殺人未遂法官只認傷害

桃園張姓男子毆打同居傅姓女友致腦出血,一審依傷害罪判刑1年4月,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本報資料照)

桃園張姓男子與傅姓女友同居,2017年間因吵架,徒手毆打傅女,致其受有腦部硬腦膜下出血、頭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檢方起訴他殺人未遂罪,高等法院認定,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殺人犯意,依傷害罪判刑1年4月。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傅女2017年6月12日在同居處起爭執,張男痛毆傅女頭、臉等處致腦出血,送醫急救才保住一命,張男涉犯殺人未遂罪;張男另在2017年7月14日前往唐姓男子工作室,趁機偷走唐男放在桌上的手機,另涉犯竊盜罪。

桃園地院一審認定,張男打女友僅構成傷害罪,判刑1年4月;偷手機部分則依竊盜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張男不服上訴。

高院二審認爲,檢察官起訴雖指張男以徒手及持器物方式攻擊傅女,涉犯殺人未遂罪嫌,但張男否認,且依傅女與醫師所爲證述,及卷內相關事證,亦無從認定他持刀器或硬物攻擊傅女,並具殺人犯意,仍應論以傷害罪,竊盜部分原判決也無不妥,遂駁回上訴。

本案傷害罪部分檢方可上訴,竊盜部分則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