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共同購置房產,分手後如何分割?
紅網時刻新聞記者肖依諾長沙報道
熱戀中的情侶,以爲“在一起就是一輩子”,共同出資購房並一起還貸。然而分手後,兩人爲房產權屬問題鬧上法庭……
戀愛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能分割嗎?怎麼分?
近日,山東高院公佈了這樣一起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對其中涉及的部分法律細節,記者請律師進行了解答。
案情:拿房子當“彩禮”,分手後鬧上法庭
2015年,張女士購買一處商品房,與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男友王先生在共同債務人和抵押物共有人處簽字。張女士在交付定金、首付時,王先生均分攤了一部分款項。同時,王先生每月向張女士還款賬戶轉款,用於還房貸。
2017年,二人入住該房屋同居生活、財產混同。同年12月,張女士購買車位一處。房屋產權與車位產權均登記在張女士名下。
後兩人分手,王先生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前女友購買的房屋及車位。
爲何房產證登記爲前女友單獨所有?王先生稱,這是因爲熱戀期間,張女士稱不要彩禮,只要求房產登記爲其一人所有。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二。
其一,登記在張女士名下的房屋,能否認定爲王先生與張女士的共有財產?
其二,如爲共同財產,在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后王先生能否主張分割?分割比例如何確定?
判決:訴爭房產、車位應視爲雙方按份共有
本案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存取款記錄、貸款辦理及還款情況、轉賬記錄等證據,可以證實王先生對案涉房產的出資情況。
在購置房產時,王先生支付了首付款中的9萬餘元;還房貸過程中,2015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間王先生出資5萬餘元;2017年兩人同居後,王先生的工資由張女士支配,財產混同,房貸由兩人共同清償。
法院認爲,案涉房產爲王先生、張女士共同出資購買並還貸,應爲雙方共有。因兩人不存在家庭關係,應視爲雙方按份共有。
因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的規定,訴爭房產應視爲雙方等額享有。
因房屋具有一體性,無法實體分割,且案涉房屋現登記於張女士名下,現王先生主張就案涉房產其佔有50%的產權並要求張女士支付其相應數額的補償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至於案涉車位,購買與還貸時間都於兩人同居之後,故應認定該車位系王先生、張女士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系雙方共有。如上所述,該車位應視爲雙方等額享有,張女士應支付王先生該車位折價款的一半。
綜上,法院判決張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價款36萬餘元,車位折價款4.9萬元。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書現已生效。
拓展: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的區別
針對該案,法官提醒,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係,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查明屬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爲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比例的,視爲等額享有。
如何區分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曾楚怡律師稱,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主要形式是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沒有權利大小、份額多少的區分;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按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有份額多少的區分。
“共同共有的要求很高。”曾楚怡告訴記者,“當事人之間如果不存在家庭關係,除非對共有財產明確約定爲共同共有,不然一般視爲按份共有。”
那麼,如果是未領證的事實婚姻關係,分手後,共同購置的房產應該如何分割?
曾楚怡表示,未領取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是以同居關係論。在涉及房產權屬或涉及房產分割問題時,應考慮房產登記及房產出資情況,分以下三種情況討論:
第一種情況與上述案件相同,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共同出資。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由登記人享有,即婚房的登記一方享有其所有權。根據公平原則,登記一方應當對另一方予以經濟補償,對其出資款以及部分房屋增值款進行返還。
第二種情況是,婚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全額出資。購房出資購買婚房的一方將婚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一種附婚約條件的贈與行爲,雙方未領結婚證且分手後,贈與行爲不成立,登記一方應將全部的購房款返還給出資一方。
第三種情況是,婚房登記在雙方名下,雙方對婚房共有方式未約定。那麼,房屋屬於雙方共有財產,法院根據不同的事實情況有不同認定結果。男女雙方財產沒有混同,各自有明確出資額的,認定爲按份共有。男女雙方財產混同的,認定爲共同共有。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