嗆殺公務員李明彥無罪竟當庭錄影臉書直播 恐遭裁罰30萬
▲工運李明彥臉書直播法院判決自己無罪,恐遭裁罰30萬元。(圖/記者吳銘峰攝)
工運人士李明彥,去年9月間在臉書上公開PO文,「不斷殺犯罪公務員」的內容,遭檢方以「恐嚇公衆安全罪」提起公訴,一審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院30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無罪確定。但李明彥竟當庭拿起手機錄影、臉書直播,遭高院法官制止,由法警請出高院。高院晚間決定將李明彥移送地方法院裁罰,最高可裁罰30萬元。
李明彥2018年10月間闖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賴香伶(現爲立法委員)辦公室,持鋼筋重擊賴香伶頭部,賴香伶送醫縫了11針。李明彥落網後被依重傷害未遂罪起訴,一審將他判刑3個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將他改判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李明彥因此聲名大噪。
本案乃李男於去年9月19日上午7時許,於個人臉書與「中油勞務、工讀生被侵害的勞權-←歡迎加入同名社團」臉書上,以公開留言方式張貼「北檢、檢察官黃育仁縱放北捷和榮總弊案,包庇賴香伶吃案勾結侵吞勞工上億元- 要逼迫受害勞工展開階級殺戮,不斷殺犯罪公務員」等內容。士林地檢署依照「恐嚇公衆安全罪」提起公訴,一審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高院30日二審宣判,高院駁回檢方上訴,讓李明彥無罪確定。但李明彥竟當庭拿出手機錄影,遭法官發現,多名法警隨即衝進法庭,將李明彥請出法院。李明彥在法院外接受記者採訪時,不斷批評檢方吃案。記者詢問他爲何遭到法警驅逐,他回說「因爲我當場質問法官,我有證人提供給你(法官)、我有證據提供給你(法官),有這些犯罪的事情,你(法官)可以交地檢署去辦,自己覺得有問題,也可以傳喚證人……你只是判我無罪又怎麼樣,我們這些有關貪污、詐領國家標案這些事件,都被你們檢察官吃了……」隻字不提自己法庭偷錄影的違規事件。
高院晚間發佈聲明指出,李明彥因違反《法院組織法》「在庭之人非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之規定;又將非法錄影之內容,置放臉書公開播送。高院決定將李明彥移送地方法院裁罰,李明彥將面臨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