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貪判16年 法官裁定延長境管8個月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2066萬元,二審判刑16年。(本報資料照片)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收賄護航廠商圖利,去年臺灣高等法院判刑16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高院認爲黃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裁定從6月19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上訴。

黃季敏2002年至2006年間,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等9件防災救難器材標案,爲讓屬意廠商得標,直接以長官身分坐在主席臺,主導評選會議事,涉嫌從中收賄。

2004年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案」,黃涉圖利臺標公司,2008年後續維護案,也護航臺標得標,高院將黃判處有期徒刑16年,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