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管會主委 陳沖:TDR定位不明 侵害人權

金管會雖然向來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覈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然對此,早有多位證券交易法學者專家多次以研討會、發表文章的方式,指出臺灣存託憑證爲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不在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故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覈定,並非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並呼籲修正證券交易法。

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於去年9月26日舉辦「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時,特別邀請前金管會主委陳沖擔任專題講座,講授「科普觀點看有價證券與人權」。

前金管會主委陳沖在會中指出,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覈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造成爭議因此而生,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亦不清不楚,且當時法律背景跟現在不同,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在現在是否還可以適用,亦有疑義,又考量民刑分途分治,民事上認爲是有價證券者,是否要負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應考量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否夠嚴謹?是否符合罪刑法定主義?最後,亦可參考刑法謙抑原則,法律對於違法行爲採取刑罰制裁,應該是最後手段,如此方能有助於解決爭議,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