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和平區長藉白手套收取廠商回扣 監院全票彈劾
監察院今天表示,臺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藉白手套向6間廠商收取總計新臺幣589萬元回扣款,藉以清償私人債務,違反公務員應保有誠信清廉義務,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監察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林建堂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5月25日,擔任第一、二屆原住民自治區和平區區長,經臺中市政府向經濟部水利署申請覈定前瞻基礎建設計劃補助,辦理108年度「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劃第三期」和平區計6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的設計監造標及工程施作標採購案。
監察院指出,林建堂爲支應選舉花費、公關費等支出及償還私債,竟藉由區公所員工爲白手套,向業者收取回扣高達新臺幣589萬元,林建堂違失行爲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誠信清廉等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指出,收受業者回扣償還個人債務等違失情事,林建堂於監察院詢問及法院偵訊時皆坦承不諱。其身爲民選首長未能廉潔自愛,藉機收回扣,破壞政府採購案件公平競爭及效率甚鉅,亦有損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
監察院指出,前瞻基礎建設計劃是以振興經濟、帶動整體經濟動能爲目的,且爲平衡區域發展,就發展相對落後區域提供重要基礎建設補助,本案辦理的採購案皆爲民生用水改善工程,爲當地重要基礎建設,林建堂卻罔顧當地居民權益,藉由採購案收取回扣並償還私債,視公共利益於無物。
監察院指出,本案一審刑事判決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原審判決有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而發回,然林建堂所提上訴理由皆未否認犯罪事實,經詢問林建堂,其對於收受回扣償還私債亦坦承不諱,因此上述發回並未影響行政責任認定。
監委表示,林建堂雖曾於108年因賣官受本院彈劾,並經懲戒法院爲撤職處分,然而林建堂再次因收取回扣,顯無悔意,又所收回扣金額及公益損害程度更甚前案,除涉犯刑法相關罪責外,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對於公務員課予忠誠遵法、保節及端正品位之義務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5月7日審查時,以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