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院法官關說同事審理兒肇逃案一審無罪 檢上訴要傳「這些人」作證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明哲遭檢方依「枉法裁判罪」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高明哲,13年前承審時任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兒子的肇事逃逸案涉嫌接受關說,遭檢方依「枉法裁判罪」起訴,一審判決高明哲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聲請傳喚當時的受命法官、現任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高玉舜及當時的陪席法官林洲富作證,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評議後,再決定是否准許。
本案是因蕭仰歸兒子蕭賢綸在2008年10月6日肇事逃逸,基隆地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捐款3萬元。蕭賢綸上訴高院後,由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組合議庭審理。蕭仰歸爲讓兒子能考取司法官,向高明哲關說,希望判兒子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2010年1月5日高院開庭前後,高明哲多次向高玉舜表明很爲難,希望「給年輕人一個機會」,企圖改變心證,但高玉舜斷然拒絕,稱最多隻能撤銷捐款,高明哲仍強調,「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
高明哲還向高玉舜說明,稱蕭仰歸曾在他最落魄時施以援手,這份恩情不能不還,兩人交情深厚,他也看着蕭子長大 ,希望取得諒解及認同。
高明哲收到高玉舜的上訴駁回判決後,仍未放棄,表示他也寫一份無罪判決,讓林洲富決定在哪篇判決簽名,高玉舜同意。因林洲富選了無罪判決,合議庭最終改判蕭子無罪確定。
檢方將高明哲起訴後,北院認爲,肇事逃逸案的受命法官高玉舜是有罪心證、高是無罪心證,雙方於審理期日後之評議程序中各抒己見、僵持不下,業經合議庭一致供述,其等於相互說服之際,是否曾提及蕭賢綸要考司法官,給年輕人一個機會等情,因雙方各執一詞,林洲富證稱沒聽到,已難認定確有此情。
北院表示,肇事逃逸案高明哲任審判長,依具體卷證進行分析得無罪心證,其理由核無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情形,陪席法官林洲富亦始終支持該結論,此爲形成蕭賢綸無罪之理由,自難以合議庭多數意見與受命法官高玉舜持有罪心證之意見不同,即認高明哲任審判長職務時,有何枉法裁判。
北院指出,檢察官指高明哲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自由心證不得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憲法第80條法官應依法審判情節,檢方主張並無實據,自難認定,因檢方所提出的證據,尚未達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因此爲高明哲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