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錯協議導致多付109萬餘元快遞費,法院:雙方各擔一半責任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8個多月後才發現籤錯協議,本該是“折扣價上浮10%”,結果卻成了“原價上浮10%”,導致多付了109萬餘元快遞費。9月13日,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佈了該起案件,雙方於二審審理階段達成調解,快遞公司同意賠償54萬餘元。
A公司和某快遞公司簽訂了一份運費優惠協議,雙方約定快遞公司根據A公司發件量的實際情況收取對應的浮動費用,具體的實際發件量與基礎產品服務費差異門檻浮動規則以折扣方案約定爲準。然而,簽訂協議後8個多月,A公司發現自己支付的運費竟然比原價還高,一共多付了109萬餘元。
A公司這才發現簽訂的協議並非約定折扣價上浮10%,而是按照原價上浮10%,於是向江寧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認爲自己是基於重大誤解簽訂了這份協議,故主張撤銷該份協議,快遞公司應退還多收的運費。
快遞公司則認爲,其每個月都向A公司發送運費賬單,A公司在簽訂協議後8個多月才發現運費計算問題,並未在90天內撤銷這份協議,故A公司的撤銷權已經消滅,雙方應按照這份協議收費,因此不同意退還運費。
審理過程中,快遞公司的原員工作證陳述,這份協議所應載明的折扣方案爲“折扣價上浮10%”。法院另查明,在這份爭議協議前,雙方簽訂的協議價格爲“按照折扣價上浮30%”,而在爭議協議之後,雙方簽訂的協議價格爲“折扣價上浮10%”。
江寧開發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快遞公司簽訂協議後,每月向A公司發送上月賬單,賬單明確載明每一單的費用、折扣價、應付金額及本期賬單金額,A公司直至8個多月後發現扣費異常並基於重大誤解請求撤銷案涉合同,此時距離A公司應知曉案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事項已超出90日,故A公司的撤銷權已消滅。
但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有效應以意思表示真實爲條件。案涉協議所約定的價格方案與雙方簽訂協議的期待性利益相悖,亦不符合商事交易的慣例,案涉爭議協議簽訂的真實目的系確認“折扣價上浮10%”的價格方案,故該份協議所載明的價格方案並非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相關價格條款對雙方不發生效力。
法院認爲,原、被告因共同認識錯誤導致簽訂並履行案涉爭議協議,所造成的A公司多支出的運費損失應由雙方各自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責任。案涉爭議協議系由快遞公司準備制式合同後向A公司發送鏈接簽訂,快遞公司未認真審覈即發送協議,A公司在收到協議鏈接後並未認真審覈便籤訂協議。此後,A公司直至收到8期賬單後發現運費扣費異常,快遞公司在協議履行期間亦未及時發現履行異常。江寧開發區法院綜合快遞公司和A公司在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酌定雙方應就A公司多支出的運費損失各自承擔50%責任,即快遞公司向A公司賠償損失54萬餘元。
原、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雙方於二審審理階段達成調解,一致同意快遞公司向A公司賠償損失54萬餘元。
江寧開發區法院民二庭法官徐璐璐特別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如簽訂了錯誤合同後不積極跟進合同履行情況,導致合同的撤銷權消滅,將會產生極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