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體育處長孫清泉收賄13萬元 判囚4年半定讞

遭停職的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專門委員孫清泉。(本報資料照片)

遭停職中的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專門委員孫清泉,2010年2012年擔任北市體育處長期間,收賄讓特定民間團體得以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減免之優惠,最高法院駁回孫的上訴,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3萬元沒收,全案定讞。

孫清泉被控貪污案,臺北地檢署將孫不起訴,但再議後,高檢署罕見未經自爲偵查程序,2度撤銷並命令北檢起訴,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認定他觸犯10個收賄、圖利等罪,共貪污35萬元,合併執行8年4月徒刑,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認定他獨犯3個收賄罪。

高院考量孫男長期任公職,案發時已高升到體育處處長,綜理北市轄內相關體育活動業務,於公務體系中有相當地位,僅因一己貪念,利用審覈人民團體申請體育處代向管理機關(公園處)申請場地等職權,與民間業者收受賄賂。

高院認爲,他收賄金額雖都不大,也查無違背職務之行爲,審酌孫男犯後,歷經多年偵審,始終否認犯行,對自身錯誤未有任何反省或悔悟之意,態度不佳,判刑4年6月,孫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