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瑩 黃偉 | 書寫土司:清代貴州方誌“土司”類目設置研究

提要: 方誌是一種聯結地方與國家的歷史文本,它從地方攫取知識信息,彙集衆多地情資料,成一地百科;文本書寫中體現官方視角與國家意志。貴州削土司設省,歷史上全省遍佈大小“土司”,這是中央賦予當地長官的官方稱號,因而“土司”是貴州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章以清代貴州方誌中“土司”類目設置爲考察對象,探討修纂者在創設“土司”類目時的知識擇取與權力構建,可見修纂者在書寫、建構“土司”這類邊疆特色類目時,有設立統治典範,加強道統教化以及納入大一統體系的目標期待,亦可體現方誌成書時的思想意識。

關鍵詞: 清代 貴州 方誌 土司 設置

乾隆《貴州通志》在卷首“凡例”中指出:“黔省未立郡縣以前,皆土司也,既設郡縣後屢勤征討者,亦土司也。”這說明兩個問題,其一“土司”在貴州的普遍性,同時也是貴州歷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二對“土司”的治理是治黔的重點。那麼如何認識土司並有效地治理土司成爲清代貴州政府需要面對的一個政治難題,而作爲代表官方政治文化載體的地方文獻——方誌,有着“輔政”之功用,因此如何塑造、利用“土司”這一地方符號,是施政者亦是修志者修志時需要着重設計的議題。

以往學界對方誌內“土司”類目的研究往往關注其史料價值,如李德龍對西南、西北10餘個省、自治區近500種方誌中有關“土司”的篇目材料集中摘錄。劉婷利用雲南方誌的“土司”類目材料對雲南土司世系進行詳盡的考訂。田玉隆、田澤、胡冬梅則大量引用明清貴州方誌中“土司”類目材料撰成《貴州土司史》等。對“土司”類目文本生成則較少關注,現僅見秦浩翔、何嘉祥的研究,前者探究清代廣西“土司”文本構建對邊疆治理的推動;後者僅考察雲南通(省)志層面的“土司”文本書寫情況。而相較於廣西土司僅存於桂西地區,貴州全域皆有土司,這導致貴州全省各級方誌中幾乎都有“土司”類目,因此研究貴州方誌中“土司”類目的設置更具典型意義。並且“土司”類目設置不僅有助於施政者瞭解邊疆地情,推動治理,此外對於這類邊緣職官的記述,有益於我們瞭解官方邊疆“職官”文本的建構內容與王朝統一的職官設置觀念。貴州明代方誌即有設置“土司”類目的先例,但並未普及。到了清代,方誌設置“土司”類目已蔚然成風。因此,筆者聚焦清代貴州方誌中“土司”類目的生成情況,分析修志者如何將“土司”這一邊疆特有的信息納入王朝國家的知識體系之中。換言之,清代貴州方誌的修纂者在設置“土司”類目時,如何在形式上保持述而不作的編纂原則,在文本生成中透露官方正統的設置思想。

一 清代各級貴州方誌中“土司”類目的普遍設置

對貴州官員而言,“土司”是永遠繞不開的信息因素,諸多官員認爲貴州建置之前爲土司地,如貴州學政陳筌爲乾隆《獨山州志》作序時表示:“獨山,舊爲土司地。”而貴州巡撫喬用遷在爲道光《大定府志》作序時描述大定之前爲土司統治,聲教不及的狀態:“餘維大定,故安氏土司之舊壤,蠻夷自擅,椎髻卉裳,聲教之所不及已數百年於茲矣。”道光《鬆桃廳志》修纂者甚至認爲:“黔地初闢時,各郡皆土司也。”這足見土司在貴州之普遍,這種情況對官員治黔造成一定困擾。如康熙年間貴東道道員陸祚蕃直言:“土官世其爵,而不供其職。”乾隆《貴州通志》修纂者也表示:“惟土司苗蠻爲黔患之最鉅。”因此“土司”成爲貴州方誌重點記述內容。

據筆者統計,從空間維度上看,清代貴州府級單位(包括下屬州縣)基本都有方誌設置有“土司”類目;從時間維度上看,從康熙十二年(1673)編制的《貴州通志》,到光緒三十年(1904)編制的《餘慶縣志》,前後232年,貴州所編修之方誌都有設置“土司”類目的情況出現。此外從方誌種類上看,通(省)志、府志、直隸州志、直隸廳志、州志、廳志、縣誌,都有設置“土司”類目的案例。最後從方誌性質上看,無論官修或是私撰亦都有“土司”類目的設置。如此可見“土司”類目設置在清代貴州方誌中的普遍。

二 “土司”類目的敘事結構與內容構成

方誌內容結構分爲正文與附文,其中正文包括各卷類目內容(形式包括志、傳、表、圖等),附文包括卷首序、凡例、編纂姓氏、目錄、各卷前小序(引言)、卷尾跋以及卷中按語等。這一部分考察貴州方誌“土司”類目的整體結構與類目正文,就“土司”類目的敘事結構以及內容要素兩方面探析修志者建構類目正文之用意。

(一)“土司”類目的敘事結構

如上表可知,清代貴州方誌中的“土司”類目敘事結構可分爲3種:其一,土流一體,以“土”佐“流”,置“職官”(秩官)目或是“人物”目下;其二,展現地情特色,單獨成目;其三,以夷制夷,將“苗蠻”目附置。

據上表統計可知,貴州方誌將“土司”類目放在“職官”(秩官)之下的有26部,佔總數的60%,如果算上置於“人物”目之下的方誌,佔比更高,可見在方誌內容編制中修志者們想將其納入王朝官僚體系的強烈意願。另外觀察職官、人物目中其他內容記載,一般職位由高到低進行記述,這展示記述的權力秩序,此外相同職位下,會將本地人置於前列,以表示尊重地情,而“土司”類目往往被置於“職官”(秩官)一級類目末,排在諸子目後,形成“流官—土司”的記述模式,這種結構的意涵有兩層:其一體現清王朝在政治上認可土司的官方身份,設置“土司”以佐流官;其二透露着中央看邊緣的權力尊卑視角。

如果是“土司”類目單獨成篇,一般出現在平目體方誌中,如康熙《龍泉縣誌草》、嘉慶《正安州志》、道光《遵義府志》以及咸豐《正安新志》。其位置一般設於正文文本之末段,例如道光《遵義府志》共48卷,“土官”類目置於31卷;又如嘉慶《正安州志》共4卷,“土司”目即在最後一卷。可見其設置意圖與“流官—土司”的意涵一致。所以如果將整部方誌視爲一個知識系統,那麼“土司”類目在方誌整篇知識體系中處於次要位置,是方誌中邊緣之知識。

第三種設置模式,即土司附設苗蠻模式,有康熙3次修纂的通志、乾隆《開州志》、道光《廣順州志》以及道光《清平縣誌》,其中閻興邦補修之《貴州通志》相較於之前兩次康熙時所修通志,在附設“蠻僚”時添加“黔苗叛亂服始末”,意圖表示“土司”不僅有管轄“蠻僚”之責,也有從徵“苗蠻”之義務。乾隆《開州志》則附設“苗寨”,顯示土司管轄的具體內容。以上“土司”類目設置結構既體現土司之職權,又反映王朝制定土司政策,即爲以夷治夷,這種模式實際上是“中央—土司—土民”的政治模式的文本體現,展示修志者海內同風、整齊劃一的統治思想。

此外,由上表可知,第二、第三種模式逐漸在道光之後消失,第一種模式成爲清代貴州方誌敘述“土司”內容的基本模式,這種“流官—土官”的敘述模式,暗含着修纂者將“土司”納入傳統職官體系的意圖,表明其將“土司”納入大一統官僚體系的目的。

(二)“土司”類目的要素構成

以“土司”類目的正文文本爲分析對象,對其類目結構要素進行解析分類,可將清代貴州方誌中的“土司”類目信息歸納分爲以下5個方面。

1.立業初祖。

對土司祖源的記述要素一般爲籍貫、年代、祖先名、受封官職以及緣何受封。如乾隆《獨山州志》記述“豐寧下長官司”條:“原籍江西吉安府吉水縣,明洪武二十三年,楊萬全隨劉安撫徵乖西等處,有功授豐寧下長官司。”另外由於“苗疆”土司新設,其祖源很好辨析,如乾隆《清江志》“土司”目記土舍徐寧邦:“土舍徐寧邦,系天柱縣民籍,祖殿元。”還有土司祖源的正文記述往往與中央王朝相關聯。比如記載有具體的他省籍貫,如乾隆《石阡府志》關於“葛彰副長官司”的記述:“安德勇,陝西西安府咸寧縣人,元至元初,以徵黔蠻有功,授葛彰副長官司。”又與古代的歷史典故相聯繫,如光緒《普安直隸廳志》記述該廳土司祖源,即與“諸葛亮七擒孟獲”的故事相互聯繫:“今安順興義諸土司之祖,怯分於笮,爲孟氏,爲蒙氏,傳至孟獲爲武侯所擒,旋釋之,仍長其部,爲南詔安南諸土司之祖。”最後書寫其祖先世襲權力獲至於中央王朝,如道光《貴陽府志》記述“水西安氏”,因其從徵於諸葛亮,因此“武侯,令世長其部曲”。

2.承襲世系。

對世系的記述一般包括承襲世襲以及承襲情況。偏重於記述當下情況,早在明代的貴州方誌在其記述“土司”承襲內容時即言明:“土司準武官例,得紀其先,及今受爵者防冒濫,杜爭端也。”因此康熙十二年,曹申吉主修《貴州通志》時,在“土司”類目中記承襲情況,表明土司未能承襲之緣由:如定番州屬“小程長官司”:“小程長官司長官,陳登雲,有印,康熙元年內承襲病故,子起鵬康熙九年內承襲病故未襲。”另外土司犯案也是承襲記述的重點,如衛既齊所修《貴州通志》“土司”目大量記述土司犯案不準承襲的情況:其中如都勻府下都勻縣屬之“都勻長官司”“丹平長官司”:“都勻長官司長官吳鴻業,康熙二十三年內承襲……丹平司於康熙二十三內爲議敘土司等事,案內不準承襲。”再如道光《貴陽府志》“土司”目記載:“康熙二十三年清理,不準承襲,今廣順金氏猶爲著族雲。”

3.職權管轄。

對其職權管轄的記述一般包括:軍事類職權、民生類職權以及管轄區域。首先關於軍事類職權,即主要記控馭苗蠻,配合中央王朝軍事行動。如乾隆《獨山州志》“土司”目記述獨山州三埲土舍在雍正朝徵徼苗疆時:“往勻挽運楚米赴省繳納。”另外對地方民族征伐的事件也是重要記述對象,如道光《思南府續志》“土司”目論道:“時菖蒲溪、鬼野坡,苗賊寇境,鋌募兵捕殺,大敗賊衆。”同時對控馭不當需要問責之土司的記述亦是重點,如道光《銅仁府志》“土司”目所記“銅仁司長官司”:“因漏苗情,問鐵嶺衛軍”,還有乾隆《清江志》“土司”目中土司皆爲雍正朝平“苗疆”後的新設土司,因此其有“苗疆”善後工作的職責,如土舍張必貴:“又差查各苗絕產撥補屯田事。”其次關於民生類職權。如乾隆《獨山州志》“土司”目記述“豐寧下長官司”具有“疏通都江河道”“保護新開苗路”的職責。又如道光《安平縣誌》的“土司”條目記述土司俱有保護地方治安的職能:“(朝廷)賞給委牌,約束苗民,稽查匪類。”最後關於管轄區域。如道光《永寧州志》的“土司”條目記述“募役長官司”條,表示:“(募役長官司)管理四馬地方,六十五大寨。”對於無地方管轄之土司亦有說明:如該志所記“盤江土巡檢司”:“(盤江土巡檢司)未食俸薪,亦無地方管轄,專司盤江。”

4.改流情況。

對改流情況的記述一般包括:改流時間和改流緣由。其中改流時間記述,如道光《廣順州志》的“土司”類目設於“職官志”下,並在“土司”目下特意標註其改流時間“明設萬曆三十九年改土歸流”。改流緣由記述,如道光《安平縣誌》“土司”目記載“西堡土司”:“康熙十三年,以漢民甲之全,夷民把豆二家,爭田鬥斃案,落職,即是年改土歸流。”康熙《龍泉縣誌草》以及咸豐《安順府志》“土司”類目甚至僅記所轄土司改土歸流情況。此外有些方誌在記述“土司”時特意標註出其裁存現狀,如乾隆《石阡府志》“土司”目,在每條記錄下皆標註有裁撤,如“石阡正長官司”:“正長官司裁。”再如乾隆《貴州通志》在按照各府順序將所屬土司承襲現狀羅列之後,特意設置“廢土司”欄。

5.叛服始末。

對叛服始末的記述一般是這樣一個模式:首先是追述土司世授國恩的歷史,然後書寫叛亂的起因、經過、結果,最後落腳於政府的善後。以乾隆《貴州通志》“土司”目記述“水西安氏叛服本末”的敘事爲例,一開始追述安氏世受國恩的歷史,然後歷數其與中央王朝的交往,重點敘述明末清初的兩次叛亂動因、經過、結果,最後再書寫中央政府的善後政策、方針。從中可以窺見修纂者的政治意圖與土司政策,即在政治上希望土司能感念國家讓其世守其土的恩情,不要違法亂紀,否則安氏即典型的案例,隨後又話鋒一轉,表示安分守己,盡忠盡責,中央王朝可以讓其子孫世襲罔替,同時也有體現具體的土司政策,即震懾爲主、剿撫並濟的方針。此外,光緒《古州廳志》的“土司”目末附《雍正二年嚴飭土官》上諭,其用意不言而喻,即警示不法土司。

綜上可知,清代貴州方誌“土司”類目的主要敘事結構可分爲3類:其一,將“苗蠻”類目與“土司”類目附置,以示以夷制夷;其二,置於“職官”(秩官)類目之下,表示以佐流官;其三,單獨成篇,凸顯地情。3種敘事結構都極力將貴州“土司”建構成官方的、正統的政治文化知識。另外修纂者在擇取“土司”信息時,有確立正統以及構建秩序的用意與旨趣,這種修志觀念不僅體現在“土司”類目要素的擇取書寫上,還體現在知識內容本身的敘事排列中。

三 “土司”類目的書寫模式

在選擇書寫哪些“土司”內容要素之後,修纂者又以添加附文、調整內容編排的形式強化這種政治文化符號。從這些附文、內容編排當中我們可見修志者在編撰“土司”類目時的主觀意圖。由於修纂者多爲士紳,因此修志者往往站在王朝國家的視角來書寫。

(一)樹立統治典範

方誌的主修者亦是地方施政者,因此其設置“土司”類目的目的即爲施政。那麼修志者如何用“施政”主題刻畫“土司”,聚焦方誌附文可知,主要通過以下兩點:一方面描寫土司獲取職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描寫王朝統治土司的合理性。

首先,土司獲取職權的合法性。土司之所以成爲土司,在於其世系權力之獲取。其權力來源於中央王朝授予。道光《思南府續志》的修纂者在“凡例”中言簡意賅地表明該志設置“土司”類目的旨趣:“土職其來已久,章服之榮沫,聖朝浩蕩之恩,不可略也。”

國恩的來源,一般由土司通過跟隨國家的征伐行動獲得世守其地的權力,如道光《貴陽府志》對“中曹長官司”“養龍長官司”的記載:

中曹長官謝氏,其先曰謝石寶,應天府人,明太祖時以徵黑羊箐功授中曹蠻夷長官……養龍長官蔡氏,其先曰蔡崇隆,容縣人,五代時以平九洞革僚王阿乍功授職土。

除了徵蠻之功,在鼎革之際能率先歸附也是能夠享受國恩的前提,如嘉慶《黃平州志》在“土司”目“引言”中指出:“國家定鼎,鹹能率先效順,故得久席,其蔭世世不替。”

表明國恩的來源,修志者還提出對土司的要求,如乾隆《清江志》在“土司”目“小序”中講到土司需要感念國恩:

聖天子惇典酬庸,微勞必錄,給以世襲土職……而各弁亦宜仰體國家之眷養,並年祖父之成勞焉。

另外道光《鬆桃廳志》在“土司”目“引言”中亦表示,這是國朝對土司的殊典:

入國朝來,其投誠最先,恭上而惠下者,聖恩寬大,準其一律承襲……惟世職繼承相沿勿替,甚殊典也。

修志者希望土司能像流官一樣,守土有責。嘉慶《黃平州志》在“凡例”中表示:

武秩亦列前明衛所指揮千百戶,至若土司世及雖異流官,然撫有苗人,率以供役,守土之責,亦難辭焉,例得備載。

並且光緒《黔西州續志》“土司”類目的“引言”強調:對於兵燹之中,毀家紓難的土司比比皆是:“國恩深厚,諳目亦勵精報效,故兵燹以來,捐軀禦敵,毀家紓難者,比比而然。”

因此修纂者在設置“土司”類目時,首先提出土司設置是世受國恩的結果,其次指出土司權力的獲得與國家的征伐息息相關,最後對土司感念國恩以及樹立“守土有責”的地方職官的政治認同提出要求與期待。

其次,王朝統治土司的合理性。在解釋王朝統治土司的合理性當中,修志者一方面說明構建土司制度是繼承王朝國家傳統。如道光《永寧州志》在“土司”目前“引言”中指出:“國朝順治十五年,廷試投誠準襲前職。”表明清朝對前代設置土司制度的認可。光緒《平越直隸州志》在“職官”卷前“小序”中論曰:“土官載歷唐宋,至今勿替,雖殊帶礪,亦念前勳,並從而附焉。”細品之下,可得平越直隸州土司制度始於唐宋,一直延續,那麼清朝作爲中華王朝正朔的繼承者,理應記錄。另一方面作爲貴州政治秩序的制定者,不僅需要制定制度,還要維持制度,使土司承襲有序,亦是編制“土司”類目的一大動因:“茲以承襲世系著於篇,使有所考焉,志土官。”

(二)維護道統教化

清代貴州方誌的修纂者在設置“土司”類目時,除了爲便於施政之外,還有着弘揚邊地教化,宣揚國朝功績的目的。那麼修志者如何用“教化”主題塑造“土司”,結合方誌附文可得以下兩點:其一構建貴州地域歷史記憶,推動文化認同;其二羅列不法土司,強化道德教化。

其一構建貴州地域歷史記憶,推動文化認同。首先,給記述“土司”類目定性,認爲其是地方歷史重要的組成部分,後人不容忽視。如道光《安平縣誌》的修纂者在“秩官志”卷前“小序”開篇即說明土司是地方吏治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邑自前明設衛以來,秩官未備,往往以土官世系(記錄)。”另外道光《貴陽府志》採用紀傳體,設置“土司傳”,記述貴陽所屬土司源流、世系,不僅記述大土司,還記述其他史傳缺略的小土司,以便主政者深入瞭解地情:“大凡貴陽之土司,貴州、新添、金築,《明史》鹹有傳,八番則分見史傳甚繁,其它小小者惟志冊有之。”

其次,爲地方提供真實可信的“土司”歷史,以利主政者作出正確施政舉措。方誌修纂具有“信今傳後”的宗旨,因此存信史成爲修志的重要原則之一,對於“土司”類目的編制也不例外。其中光緒《平越直隸州志》“土司”目添設“按語”大段釐正前志記述的錯誤,這爲施政者作出正確決策提供準確信息。光緒《古州廳志》的“土司”類目中“按語”表示要記述完整古州廳土司歷史,以達到“信今傳後”的效果。另外“土司”類目記述中辨明土司世系,還有消弭土司間爭端之意,如乾隆《貴州通志》表明要詳載世系的施政意圖:“黔省未立郡縣,以前皆土司也,該設郡縣後,屢勤征討者亦土司也,舊志止載現在承襲者一人,未免太略,今照承襲之冊詳書其世系,即已革除者,亦取其始末書之,以備查考。”

最後,尊重土司貢獻,樹立典範“土司”。如乾隆《清江志》的修纂者在“土司”目“小序”中指出該地土司的開闢之功,不能不記:“開闢之初……其功自不可泯。”道光《廣順州志》的修纂者在“職官志”的“小序”中認爲:“至於大節昭垂,政聲卓著,雖土官權篆,難沒其真。”對於土司功績也不刻意迴避,而是大方論述。咸豐《安順府志》在“職官志”卷前的“小序”中表明入志的“職官”(包含土司)都是有功績於地方者,地方不能忘卻:“安順自漢迄今,官斯圖者,代有循良,茲編凡有功德於郡者或爲之傳,或紀其略,示不忘也。”賀緒蕃爲光緒《平越直隸廳志》作“跋”表示亦是認同土司對地方之貢獻,其事蹟無法忽略:“至於功在草昧……則土官亦難遂芟柞也。”

其二羅列不法土司,強化道德教化。修志者設置“土司”類目的意圖,除了建構地域歷史記憶,推進文化認同之外,還有羅列不法、彰顯法紀的意圖,起到警示土司、弘揚教化的作用。

乾隆《貴州通志》在“凡例”中直白地講明瞭設置“土司”類目的緣由:

即已革除者,亦取其始末書之,以備查考,而水西安氏、播州楊氏,其爲害尤鉅,詳細其本末,附於後。

在類目卷前“引言”中,該志的修纂者又通過與前代土司制度的對照,顯示本朝制度的優越性:“向之土司,存其名號而已,尺寸之柄,跋扈倔強者,誅極放流,放流俯首聽命,則建官惟賢,制度之詳,卓越前代矣。”並且在該志“土司”條目下“附載廢土司”,將土司改流緣由嚴明,共涉及25位土司,除了2位土司乃無嗣改流,其餘皆犯案改流,時間跨度從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雍正八年(1730),足見中央政府整頓土司的烈度與決心。

另外嘉慶《黃平州志》在其“土司”類目“按語”表達與乾隆《貴州通志》同樣的意思,即設置“廢土司”條目,起到警示現有土司的目的:“於廢土司條內載土吏目馮鍾俊,於雍正五年特參不法案內改土歸流。”同樣光緒《黎平府志》在其“土司”類目開卷即提《雍正二年嚴飭土官上諭》,其警示意圖不言而喻。

光緒《續修正安州志》之“土司”承繼嘉慶《正安州志》、咸豐《正安新志》“土司”目內容,但該志相較於前兩志增加一段土司家僕爲土司替死的採訪事件,顯示了王朝國家所標榜之忠義精神:

明鄭規,長官司鄭廷珪僕人,嘉慶(靖)間,賊因土司,規語其主珪曰:“主上乏嗣,若罹於賊鋒,如世系何?願以身代。”遂著珪衣冠誑賊,殺之。珪間道遂免。

(三)納入大一統體系

前文講道“土司”類目被收錄於“職官”“人物”中,已有整頓職官、收束土司,彰顯大一統的意味。通過對方誌附文設置、內容編排調整的考察,我們可對修纂者將土司納入大一統體系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修纂者將各地“土司”內容收入相應區劃,使其各有所屬,這一行爲表達了修纂者所認識的土司也是國家行政區劃的一部分,以及將其收入大一統行政體系的意圖,如康熙三十一年(1692)所編《貴州通志》所記“土司”內容,就相較於康熙十二年所編《貴州通志》有所增加,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康熙十二年所編通志未收錄的水西地區土司,在康熙三十年所編通志被記錄,其被收錄於“威寧府屬”中:“水西宣慰使安勝祖,康熙二十三年內承襲;水西長官司阿五,康熙二十三年內承襲。”隨着貴州建置的完善,將各土司各有所屬,其收束土司、納入一統之用意不言而喻。

其次,在記錄如今黔東南新闢“苗疆”中設置土司的情況時,通常會在附文中表達國家一統的政治認同與文化認同,如《清江志》的“秩官志”中只記“土官”子目,表示“土官”是國家官僚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亦是國家承認之“職官”,另外在其“土司”類目“引言”中先講土司開闢之不易:“開闢之初,披荊斬棘,鑿道架樑。”隨後指出國家不忘其功勞,並授予職位:“其功自不可泯,以故聖天子敦典酬庸,微勞必錄,給以世襲土職。”表明其受國恩與其他職官一致。

最後,關注私撰方誌對“土司”類目之記述,如謝聖綸所撰《滇黔志略》用夾記夾敘的書寫方式,將貴州土司的歷史納入中國各個朝代之中,“按語”中着重講述土司與中央王朝的聯繫,這一書寫模式,表明作者希望將土司歷史納入國家歷史話語當中。又如《黔南職方紀略》前6卷記述貴州各府情況,第7、8卷爲“土司”專目,但其記述格式與康熙時所編《貴州通志》一致,即將“土司”收錄於各府州廳縣之下,並表示:“見流官,與鄉保無異。”已然將貴州“土司”視爲貴州地區底層的職官。

綜上所述,“土司”類目相關附文透露出修志者樹立統治典範、維護道統教化以及納入大一統體系的思想內涵,其中樹立統治典範,從土司獲取職權的合法性以及王朝統治土司的合理性兩方面進行闡釋;維護道統教化從承繼中華王朝正朔以及強化道德觀念教化兩方面入手,“納入大一統體系”這一話語,無論是官修方誌,還是私撰志書在記述“土司”類目時皆有體現,總之這三點共同塑造“土司”這一王朝國家官方視域下的政治文化符號。

結 語

對於貴州歷史而言,“土司”無論是認知層面還是施政層面都無法忽略。回到貴州各級方誌的“土司”類目編制,我們可以看到,“土司”類目的知識結構,無論是立業初祖、承襲世系,還是改流情況、叛服始末都與王朝國家的視角息息相關,可以說修纂者希望通過“土司”類目正文篇目的編制來塑造一羣符合官方話語、正統價值觀念的“土司”,同時歸納修纂附文,關注其內容篇目調整,修纂者的敘述一正一反,既顯示國恩,又彰顯法紀,並努力將“土司”納入大一統的話語體系,正文與附文的結合,篇目內容的調整,爲我們展示了一場方誌書寫中知識與權力的互見演繹劇。

此外方誌編纂對“土司”類目的書寫,將“土司”的身份從“酋”提升到了“官”,乾隆《貴州通志》即言明:“今之土司,即昔之酋長。”這種權力話語的躍升,使得方誌成爲貴州土司們塑造自身地方權力的載體,或是參與其間,或是將家族文獻修纂方誌化。可見“土司”類目修纂過程亦是一個可以詮釋、建構、再造歷史和文化的實踐過程。

(作者單位:雲南大學西南邊疆少數民族研究中心;貴州大學歷史與民族文化學院)

原文載《中國地方誌》2024年第3期。因微信平臺限制,註釋從略。如需查閱或引用,請閱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