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拒盤查逃逸告發 這原因不用罰

高雄地院法官認爲,陳姓女警攔停動作不明顯,騎士很可能誤會,最後判男騎士免罰。(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市左營警分局一名女警在路口攔停一名單手騎車、講電話的男機車騎士,男騎士疑似不理、加速逃逸。女警記下車牌,事後針對男騎士騎車打電話、拒絕稽查逃逸兩事開單告發,各罰1000元及10000元。男騎士不滿申訴,強調沒有發現女警攔查,法官認爲女警攔停動作不明顯,男騎士無從判斷,最後判男騎士該罪免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2018年11月27日傍晚6點多,左營警分局陳姓女警在博愛、裕誠路口執行交管勤務,協助疏通車流時,發現張姓機車男騎士左手拿手機講電話、右手單手騎車,於是揮動手中的指揮棒並吹哨,示意張男停車,但張男似乎刻意閃躲、加速離去。

陳姓女警當時來不及打開身上的秘錄器,事後依車號及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機車騎士使用行動電話」、第60條「駕駛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開罰。

張男辯稱,當時是下班尖峰時段,在快車道上綠燈直行,周圍都是摩托車,並不知道有員警示意要他停車,張男認爲陳姓女警僅以目睹的方式裁罰有失公平。陳姓女警出庭時強調,攔停時她身穿反光背心、站到人行穿越道上,張男聽聞她的哨音一度與她四目交接,張男不可能不知情。

法官認爲,張男雖然有看到陳姓女警,但當時爲下班尖峰時間,員警執行交通指揮勤務實屬常見,張男很有可能以爲陳姓女警只是在指揮交通或者提醒注意而已,陳姓女警動作不明顯,不能因此主觀認定張男有拒絕稽查且逃逸的事實,最後判張男僅罰1000元,拒絕稽查逃逸罰10000元之罪撤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