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酒測抽血疑驗出僞陽性遭起訴 法官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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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林姓機車騎士遭違規左轉的小貨車碰撞,受傷送醫救治,警方到場沒有聞到林男身上有酒味,但國軍桃園總醫院以抽血酒精濃度測試,換算他吐氣酒精濃度0.28,檢方將林男依酒駕起訴。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爲抽血檢測疑有僞陽性,判他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林男去年1月23日上午9點多,喝酒後騎乘機車欲前往桃園市中壢區的公司,他沿桃園市平鎮區武中路行經武中路、金陵路7段與洪圳路交岔路口時,剛好胡男開着小客貨車沿金陵路7段左轉彎欲駛入洪圳路,不慎兩車發生碰撞,林人車倒地受傷。
警方據報前往處理,並將林男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衆診療服務處急診救治,同日上午11點多抽血酒精濃度測試,檢出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分升57.7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2885毫克,檢方認定林男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他起訴。
林男及律師表示,林的血液中LDH數值可能因車禍休克、昏迷或受傷升高,造成乙醇上升,且醫院也沒用正確的收集管採集檢體,況且員警事故調查報告表也記載林身上無酒味,無法證明林男酒駕。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爲,醫院的生化檢驗是以「生化酵素分析法」只是一種初步篩驗,極易有僞陽性反應,判林男無罪,檢提上訴主張,林男身體狀況及車禍受傷情形均不會導致LDH、乳酸數值升高,他血液中乙醇數值之變化與身體狀況或車禍受傷情形無關。
檢方表示,車禍是因木男行駛中碰撞前方欲左轉之車輛,當時系天氣晴、日間、光線明亮之情形,顯見他當時確有注意力降低,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足以佐證其確有飲酒之事實。
高院二審認爲,林男被檢測出血液中酒精濃度超標,無法排除具有僞陽性之可能,且其檢體復於去年3月由國軍桃園總醫院依相關作業規範銷燬,無法再送以頂空氣相層析儀複驗,僞陽性之可能已無法排除,不得推論存於林男血液中之酒精濃度即爲被告飲用酒類所致。
高院表示,本案車禍發生的主因,是小貨車駕駛依規定駕車左轉,檢察官以林男因注意力降低,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發生本件車禍,進而推論被告有飲酒之事實,無足可採,因檢方舉證不足,判林男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