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長盃籃球比賽猝死索國賠逾千萬 法官認「籃球場無義務設AED」判敗訴
屏東呂姓男子參加「屏東市長盃籃球比賽」不幸猝死索國賠,一審法官判敗訴。(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呂姓男子參加「屏東市長盃籃球比賽」不幸猝死,家屬質疑是縣府體發中心與屏東市公所未在球場裝設AED,以及沒安排醫護人員在場待命所致,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國賠逾1268萬元,但法官以球場沒有義務設置AED等理由,判呂男家屬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呂男家屬控訴,呂男在去年9月2日參加「屏東市長盃籃球比賽」時,因突發性心律不整,當場停止呼吸及心跳、失去意識,而後因現場沒有設置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也沒有醫護人員在場,導致呂男未能獲得立即急救而在送醫後搶救不治。
家屬稱,該比賽辦在復興公園籃球場,該球場由體發中心管理,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規定,「學校、大型集會場所」應置有AED,所以體發中心應在該球場設置AED,但體發中心卻未盡義務,再者,屏東市公所是該比賽的主辦單位,也未善盡安排醫護人員與設備的義務,因此要向這2單位提告國賠。
對此,體發中心澄清,該球場並非健身或運動中心,且單日出入民衆未達1000人,非屬衛生福利部所公告應設置AED的場所,再者,呂男有狹心症及高血壓等疾病,且他原訂要在賽後2天住院治療,由此可知,他應自行評估身體狀況,不應參加該比賽。
屏東市公所則稱,該比賽是由屏東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主辦,並非公所,且呂男在身體不適時,現場是有人幫他持續施作CPR,所以並無過失。
對此,法官採信2單位說詞指出,該球場是用遮雨棚搭建的運動設施,與衛福部公告所指屬建築物或營造物的「運動中心」或「運動場館」性質有異,所以該球場並無設置AED設備的義務,且呂男的死亡與球場無AED設備也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呂男家屬敗訴,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