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讀老師無故被辭 索要違約金獲支持
原標題:陪讀老師無故被辭 索要違約金獲支持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實習生 張笑盈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兒童陪讀老師與家長之間的勞務糾紛案。法院認爲,家長辭退陪讀老師的理由不足,應支付對方勞務費和違約金總計1萬元。
法院查明,小宇是一名專門爲特殊兒童提供入校陪讀教育的陪讀老師。王先生的孩子浩浩存在一定程度的焦慮和多動症,學校要求家長陪讀。王先生因工作繁忙,聘請小宇作爲陪讀老師,雙方簽訂了爲期一年的陪讀協議。協議約定陪讀費用每月8000元,小宇爲浩浩提供個性化的課程設計。同時約定,如果辭退老師的理由不足,提前終止合同需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陪讀三個月後,小宇突然收到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協議解除了案涉合同,但是尚有5天工資未予結算。小宇此後無法聯繫上王先生,故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5天的勞務費並賠償違約金總計1萬元。
庭審中,王先生稱同意支付5天勞務費,但稱其已提前通知小宇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爲,並稱小宇未能履行好陪讀職責,在教學過程中使用不當言語,導致孩子能力不升反降,故提出反訴,要求小宇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法院認爲,小宇與王先生簽訂的陪讀協議約定期限爲一年,如王先生辭退理由不足提前終止合同,需在正式工資以外多付一個月工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宇未盡到協議約定的陪讀義務,王先生亦未曾向小宇表達過對其工作的不滿,故王先生以小宇違約反訴要求其賠償實際損失2萬元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雙方陪讀協議解除,王先生向小宇支付5天勞務費並賠償違約金總計1萬元。
宣判後,王先生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審法官庭後表示,家長和陪讀老師或家教老師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儘量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勞務內容、提供勞務的要求和標準、時間和地點、勞務報酬及支付、違約責任等。履約過程中,一方面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另一方面應友好協商,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變更或解除合同。此外,雙方應在糾紛發生的三年內及時向法院起訴。同時,應保存交流記錄、工作記錄、勞務報酬支付記錄等,以免無法舉證。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