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同事、騷擾跟蹤女隊長 北市清潔隊員丟工作
臺北市環保局王姓男清潔隊員打電話騷擾、不發一語跟蹤女隊長,他遭解僱後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臺北地方法院判他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環保局王姓男清潔隊員2010年工作場所無故毆打同仁遭記1大過,但他去年又不理會女隊長的命令,甚至一小時打20多通電話騷擾、不發一語跟蹤女隊長,他遭解僱後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解僱符合最後手段性,駁回他的訴訟。可上訴。
王男提起訴訟主張,他從2007年擔任清潔隊隊員,每月工資4萬4151元,但去年卻遭臺北市環保局解僱,但他並無不服從指揮、言語恐嚇或煽動同仁抗命等行爲,終止契約並不合法,勞動關係仍存在,環保局應按月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北地院調查發現,環保局曾在2010年以王男無故毆打同仁,違反紀律言行不檢,覈定記1大過,並於說明欄記載他如有再犯,則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逕予解僱,但去年他又多次不服從指揮,以言語恐嚇、肢體動作等方式,煽動同仁抗命。
臺北地院認爲,環保局以影響團隊工作紀律與同工作士氣甚鉅,並騷擾主管造成隊長及其家人恐慌,情節重大,終止與王男的勞動契約,解僱符合最後手段性,判決駁回王的訴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