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徒步環島花蓮遇惡狼 遭拖入草叢施暴 她用這方式自救

(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1名江姓男子,今年3月吸食強力膠後,將1名因徒步環島的女子拖入草叢,對她上下其手,強脫衣褲,又強搶被害人包包,被害人不斷以腳踢、口咬、大聲呼救,江男才罷手,性侵未得逞,過程卻導致被害人全身多處擦挫傷、牙齒受撞擊造成咬合障礙。花蓮地院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男有吸食強力膠而與家人衝突之經驗,能預見吸食強力膠可能致其陷於精神障礙狀態並影響其辨識或依辨識而行爲之能力,應注意避免,仍於2023年3月13日晚間21時30分許,在花蓮縣鄉道樹叢內吸食強力膠後,見被害女子徒步環島單獨步行,認有機可乘,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自草叢竄出,將女子強行拖進草叢內推倒,不顧女子大聲呼救,以壓制、摀住嘴巴,並拉扯女子褲子,再勒頸,強拉上衣欲撫摸其胸部,並繼續將女子拖進草叢深處以強暴方式着手對女子強制性交。

過程中,因女子繫有腰帶而無法脫去其褲子,且女子不斷以腳踢、口咬等方式反抗並大聲呼救,江男始罷手未能完成性交行爲而未得逞,導致女子受有頭臉部、頸肩部有淤傷、抓痕、嘴脣有血跡,左頸部有抓痕,右鎖股下有抓痕、右膝蓋有擦傷、全口牙齒受撞擊造成咬合障礙。

江男另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強盜之犯意,利用女子甫遭其先前暴力行爲壓制而不能抗拒之情狀,強行拉開女子隨身攜帶之揹包及外套口袋搜索財物,女子遂與江男拉扯、阻擋致使個人物品散落一地,此時適逢車輛經過,因女子大聲呼喊,江男惟恐曝光,即往新城火車站方向逃逸,始未得逞。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其吸食強力膠後恐侵害他人法益,竟仍率爾吸食而自陷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顯著降低狀態,爲逞一己私慾,以強拉、拖行等強暴手段對女子着手強制性交、強盜行爲致受傷害,雖因被害人不斷大喊、反抗及其他車輛經過未得逞,然其所爲已侵犯女子之性自主決定權、身體權,足以對其身心理造成創傷,所爲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僅坦承客觀犯行、曾當庭向女子道歉,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犯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