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遭阿公房客性侵多年用偷錢泄恨 遭逼寫「用身體償還20次」

一名女童遭阿公房客性侵多年,只能用偷錢泄恨,被發現後遭逼寫「用身體償還20次」,連續遭侵害5年。(中時資料庫)

一名鍾姓男子在民國82年間租下一家北部店面開店,未料卻染指屋主就讀幼稚園大班的小孫女,5年間連續性侵女童,還逼她拍裸照、甚至恐嚇要連她姐姐也一起下手,女童年幼擔心家人受害,只能以偷鍾男的錢泄憤,未料又遭發現,鍾男竟逼女童寫下「用身體償還20次」繼續犯下獸行,期間至少又性侵26次,高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鍾男15年徒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鍾男於民國82年至87年間向女童的祖父承租店面開設商店,後方及樓上仍由女童祖父使用及居住,女童及其姊妹每天都會隨着父母到其祖父的店面。

未料鍾男於84年間,當時女童僅爲幼稚園大班,趁着家人不注意時,將女童帶到店面後方強制猥褻之行爲,數日後即開始利用他人不注意之際,將女童帶至店內後方之倉庫內性侵。

除了對女童下手外,鍾男還恐嚇女童,若告知他人,將對其家人不利或也要對其姊姊不利,強行逼女童就範,甚至於85、86年間,趁女童A女之表妹到住處遊玩,鍾男又將又將女童及姐姐,表姊三人帶至倉庫內光衣物,以拍立得相機拍攝3人之裸照,又以此裸照脅迫女童長期就範。

女童因此身心受創,卻不知如何抗拒其侵害,對鍾男心生怨懟,便趁隙多次進入鍾男店內之櫃檯竊取金錢泄憤,某次遭到鍾男撞見女童在櫃檯處,鍾男見有機可乘,又佯稱已在冰箱上面放1臺攝影機,且拍下女童竊取之情形,威脅女童在標籤紙背面寫下「我下次不會再偷叔叔的錢,要用身體償還20次」等語後,並以借條、裸照及對女童家人不利、要傷害姊姊等,連續脅迫女童就範,以約一星期2、3次之頻率,長期對女童性侵。

直到87年5月,女童欲向鍾男拿回裸照及紙條,鍾錦昌持續以此威脅女童,從88年4月23日起至A女國小五年級升國小六年級暑假,仍以約每月1次之頻率性侵,共計26次(即從88年5月份起開始計算至90年6月底止),後女童已值發育年齡,鍾男才未繼續侵害。

法院審理後認定,鍾男長期性侵女童,但因民國88年之前的犯行已超過追訴期,只能從88年之後、以每月性侵1次來論罪,高院更一審認定鍾男性侵26次,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鍾15年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