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失戀誤找狼友訴苦 喊80多次「不要」仍慘遭性侵
(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市1名女子小玉(化名)因爲失戀,想要找工作,於是前往友人胡姓男子住處詢問工作機會,過程中2人喝酒聊天,胡男竟動起歪腦筋,對小玉伸出狼爪,儘管小玉拒絕80多次,仍遭胡男性侵得逞,臺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小玉跟胡男是朋友,2022年3月9日晚間小玉爲諮詢工作事宜,單獨前胡男在臺中市租屋處,過程中2人喝酒聊天,其後胡男對小玉爲肢體碰觸而遭小玉拒絕,胡男竟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行撫摸、舔吻甲女胸部,並強脫小玉上衣、褲子,以此強暴方式違反小玉意願,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胡男偵查時辯稱,當天和小玉喝酒、吃宵夜,當時氣氛很好,我們在沙發上有親吻、擁抱,後來移到牀上,就有發生關係,當下她都沒有拒絕,我們把雙方衣服、褲子脫掉,整個過程大概20分鐘,我跟小玉發生性關係時,小玉真的沒有說不要,當下都是兩相情願云云。
檢察官復訊時,檢視小玉提出錄音黨佐證,胡男仍否認「男子聲音爲其本人」,後來才坦承且辯稱,可能我誤會她對我有好感云云,可見被告對於其行爲仍多有辯解;最終坦承犯行。
經檢視錄音黨譯文,胡男曾向小玉表明「你脫掉外套,我就不碰你」等語,嗣後小玉向胡男稱「你知道我爲什麼會來嗎」、「因爲我剛失戀,走開啦」,隨後兩人繼續交談聊天,胡男再次向小玉表示「跟你說真的也不信,想要跟你在一起也不信,現在想要X你也不行,這樣摸一下也不行,想要滿足一下內心的小慾望也不行」等語,小玉已清楚表明「不行」、「不要舔」、「噁心」等語,其後多達80餘次呼喊「我不要」或「不要」、「我真的不要」等語,最後還是遭胡男性侵得逞。
法院審酌,被告系具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要求被告尊重他人、尤其是異性的性自主意願,並非過度期待,然其竟趁告訴人至其住處諮詢工作之機會,未能剋制自己情慾衝動,違反小玉意願對其強制性交,除侵害小玉之性自主決定權,亦戕害小玉身心甚鉅,造成其生理及心理上難以抹滅之陰影,臺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2月。胡男不服提起上訴,遭高院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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