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逛臉書見「自己」發文自婊有性病 背後真兇好意外
一名女子的姓名與個資遭到前男友盜用發文,讓她憤怒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桃園一名陳姓男子不滿前女友小宜(化名)已有新歡,竟半夜潛入其家中,偷拍小宜與其現任男友的照片,還在網路上以小宜的身分發文寫下,「我懷疑我有性病」等語。桃園地院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陳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小宜先前是男女朋友關係,陳男不滿爲女方付出金錢後即態度變冷淡,甚至還另結新歡,便於2020年3月間擅自闖入小宜的家中,從後牆爬進小宜2樓房間的曬衣處,偷拍小宜與現任男友睡覺的照片。
此外,陳男又於同年月間以社羣軟體Facebook發文公開小宜的照片,並寫下,「請大家注意這人,年紀輕輕騙了許多人的錢也會四處跟人睡,騙了我朋友30幾萬有,大家要小心」等語;又冒用小宜的帳號,散佈先前拍下的睡覺照片,寫下,「我是一個不要臉的女人」、「又四處跟人家睡」、「我很懷疑我是不是有性病了」,文末留下小宜的真實手機號碼,案經小宜報警提告,檢方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陳男坦承有竊錄小宜於非公開場合的照片,但否認有做出非法利用與散佈個資的犯行,辯稱他拍完照就刪除,事後他前往朋友「小良」家飲酒,可能是朋友動過他的手機,他也不太清楚。
桃園地院勘驗小宜的證詞,認定陳男的犯行屬實,在未經小宜的同意下就擅自利用她的資料發文,甚至還在內文記載,「騙了許多人錢」、「四處跟人睡」等負面評價,主觀上具有損害小宜的意圖,客觀上亦侵害了小宜的個資自主權。
法官認定,陳男僅因與小宜有感情糾紛,未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紛爭,且犯後不認,難認有悔悟之意,考量其也未與小宜達成和解,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