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搭火車遭磨蹭4分鐘害怕到哭 惡男卻辯稱自己性無能
女子搭火車遭人從背後磨蹭長達4分鐘,男子雖辯稱自己性無能,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男子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女子於110年4月搭火車前往臺南時,發現自己被一名男子以下體狂蹭臀部4分鐘之久,雖涉案男子辯稱自己性無能,可能是口袋裡的藥物不小心碰觸到對方,但說詞不被採信。最終臺南地院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男子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110年4月下旬,一名女子與友人搭乘一班開往臺南火車,搭乘途中,女子感受到背後有名男子不斷用下體貼着自己的臀部動來動去,轉頭看着對方,男子仍不理會繼續貼着持續4分鐘左右才停手。男子甚至還想在同車廂繼續對女子犯案。
列車抵達臺南站後,女子表示自己當下害怕到哭了,並且感到很噁心,一直髮抖,身體被磨蹭當下有往前不讓對方繼續靠近,然而自己怎麼移動想閃掉,對方卻跟着移動。
男子矢口否認有違反性騷擾犯行並辯稱,當時列車沒有座位,自己腳痛又沒人讓座,眼睛也看不太到,想去隔壁車廂找位子,纔會下車又上車。回到家時有將此事告訴家人,他們也認爲是不小心碰到的,並稱自己是性無能,當時口袋有放藥物,可能是是藥物不小心碰觸到。
臺南地院審理法官認爲,該男子以下體磨蹭被害人的臀部並非短暫瞬間,由此可認其當下有意貼近並碰觸女子,並非不小心碰觸;另外車廂連結處車門裝有透明玻璃,男子無須做出上車又下車的異常舉動。
法官認定該男子僅爲了逞一己慾念,利用搭乘大衆運輸工具,站立女子後方,以生殖器磨蹭其臀部性騷擾行爲,已經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使其害怕恐懼;依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男子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