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區轉太陽能發電?張麗善盼中央有總量配比

雲林縣畫設8萬公頃農業發展區,但至少有3000公頃作爲太陽能發電用途,縣長張麗善盼中央有總量配比。(周麗蘭攝)

雲林縣有8萬多公頃被畫爲國土計劃法的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僅能供農業生產及產銷設施使用,但中央爲推動綠能又畫設不利經營農業地區、漁地共生區等名目,多名議員呼籲縣府農業用地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申請案應有管制。縣長張麗善表示,綠能發展與國土規畫法的精神不一致,中央應有「總量」配比,「綠能專區」的規範也應更清楚。

雲林縣近年來發生多起農地種電爭議,縣議員建議縣府爲有效管理太陽能光電案場,應加強升壓站及地方說明會審查標準;縣內農業用地設置地面型太能申請案應研擬土地管制措施,以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漁產業發展。

雲林縣被畫爲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農地5萬多公頃、第二類農地2萬多公頃,全縣共8萬餘公頃僅能作爲農業生產,以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不過這8萬多公頃土地中被中央政府畫爲「不利經營農業地區」多達1219公頃、「漁電共生先行區及優先區」1858公頃,共3000公頃的光電專區。

張麗善表示,國土計劃要求雲林縣必須畫8萬多公頃農地發展區以維持糧食安全,但畫了這麼多地卻要拿來做太陽能,邏輯是不一致的,國土規畫法2025年正式上路,但目前綠能政策已與國土計劃政策牴觸。

張麗善強調,雲林迄今已被畫3000公頃光電區,中央政府仍持續畫設所謂「低地力地區」,不斷侵吞的都是農業發展區,她並非反對綠能,只是針對農業用地非農業使用應該要有總量配比,除了要有全國總量以外,各縣市也應該要有配比,而不是集中在雲林這個地方。

張麗善說,綠能專區概念也應有更明確的規定,纔不會變成零星蛙躍式的發展影響農業,與農業發展造成衝突。

雲林縣府2018年率全臺之先制定太陽光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歷經4年修正去年(2022年)終獲中央核備,但僅規範農地太陽能板的回收及清洗。

關於綠能的土地管制,雲林縣府建設處、農業處正進行內部討論訂定新的審查原則或修正自治條例,張麗善也透過管道向能源局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