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妹深夜洗澡唱歌 男鄰居怒敲門罵三字經慘挨告
嫩妹深夜洗澡唱歌,男鄰居怒敲門罵三字經慘挨告。(達志影像)
一名住在臺中市的妙齡女子小美,110年3月某天深夜10時許,在住處一邊洗澡一邊唱歌,引起住在樓下的呂姓男子不滿,認爲小美音量太大吵到他,一怒下上樓敲小美浴室的門罵三字經,並與當時已穿上衣服的小美口角,事後呂男遭小美指控,企圖將她壓制牆邊猥褻,還說要「讓我親一下」,企圖強吻她,但法院審理後認爲,兩人確實有起爭執,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呂男有猥褻行爲,雖然呂男用手抓住小芳的手臂,但並無碰觸身體其他部位,並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據此判決呂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呂姓男子與妙齡女小美分別是2樓及3樓住戶,2人並不熟識。但呂男在110年3月15日晚間10時許,聽見小美沐浴時唱歌,由於聲音過大引請呂男不滿,前往3樓浴室,以不詳方式開啓該浴室之鎖後,入內並抓住小美雙手而將告訴人甲女壓制於牆邊,並多次告訴小美「讓我親一下」,並將其嘴脣貼近小美臉部,經小美奮力抗拒,呂男才離去現場,並告訴母親後報警。
但呂男在法庭上堅決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當天因爲小美在浴室洗澡時唱歌,他嫌她吵,所以就去敲她浴室的門,小美就出來打他,浴室的門是小美自己開的,他承認在浴室外有用三字經罵她,但沒有進去浴室裡面,也沒有摸她、親她,更沒有跟甲女說「讓他親一下」。
但是小美控訴,呂男有用雙手抓住她兩手上手臂外側,不過沒有碰到她的身體其他部位,也沒有碰到她手臂內側,呂男沒有親到她,因爲她抵住呂男的脖子跟肚子。
但呂男描述,他除了抓住小美的手以外,沒有碰到身體的任何部位,兩人證詞大致相符。法官認定,呂男並未撫摸小美之身體隱私處,亦無親吻甚或碰觸女方之臉、肩、頸、胸、背、腹部、下體、手臂內側等部位。
法官認爲,檢察官證據未能證明呂男對小美進行強制猥褻行爲,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法官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爲真實之程度,應認舉證尚有不足,因此判決呂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