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約砲女高中生公園野戰 她秒答應還提「內射價」5000元

男子約砲女高中公園打野戰,她答應還商議「內射價」5000元。(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王姓男子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6歲女高中生,積極向對方約砲,未料女方答應可以用5千元可代價提供「內射」服務,未料王男果真約女方前往公園涼亭打野砲,事後還要女方傳裸照給他觀賞。女方長輩獲知後大怒提告,王男辯稱不知女方未成年,且只是要求傳運動內衣照。法院審理後認定犯後無悔意判1年8月,不予緩刑。

根據判決書,王姓男子於民國112年3月中,經由「探探」交友軟體結識一名高中少女小美,於是透過訊息向小美表明想和她「打砲」,小美迴應要一次3000元才同意,5000元可進行內射。

於是兩人相約前往一處公園,竟然就當場在公園涼亭內「打野砲」發生性行爲。隔幾天王男又約小美外出,但小美卻睡覺失約,於是王男便以IG傳送「那你給我看看你沒穿的樣子」、「想現在看,我昨天都沒有見到你」等訊息給小餒,要求她提供裸照,小美於是回傳自行拍攝裸露胸部照片給王男。

法院開庭時,王男否認女高中生傳的是裸胸照,指女方傳的是穿運動內衣照片,且交友軟體有限制須滿18歲以上纔可登記,加上女高中生有染髮,以爲她是超過18歲的大學生。事後小美向長輩提及,於是在長輩陪同下前往警局提告。

審理時,王男否認知道小美未滿成年,而且辯稱是向女方要穿運動內衣照,但是檢視兩人對話,發現王男確實知道小美是高中生且剛滿16歲。也認定小美傳給王男的照片是裸胸照,並非穿運動內衣照;此認定王男沒有悔意,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王1年3月徒刑、對未滿18歲少女有對價性交罪判刑7月,合併應執行1年8月刑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