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摟肩親吻人妻嗆「妳老公在我也敢」 傳訊道歉後竟辯:沒親
新北一名徐姓男子因參加餐敘活動,對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徐姓男子因參加餐敘活動,對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性騷擾,遭檢方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法院近日宣判,認定其對一名成年女子進行性騷擾,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新臺幣3000元折算。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徐男於某日下午2時30分,參加於新北市某餐廳舉行的餐敘活動,趁着女子小美不備之際,突然伸手摟住其肩膀,並隔着口罩親吻她的臉頰並表示,「妳老公在場,我也敢這樣對妳」。小美當場驚慌失措,試圖推開徐男,並迅速跑到其他桌避開。該事件隨後經小美報警處理,土城分局接獲報案後,隨即展開調查,最終由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中提到,案件關鍵證據來自小美與相關證人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小美傳訊徐男,「你怎麼可以對我做這種事?」,徐男回稱:「我真的沒甚麼印象,酒量不好。只是想問清楚。」、「是該戒酒了!」以及道歉書「小美~真的很抱歉,酒喝多了~不知謹言慎行,我決定戒酒了,那裡讓妳感覺不舒服在這裡誠心的跟妳道歉,但我真的是無心的!再怎樣也要跟妳道歉,因我不想跟妳有不好的記憶,所以有錯的地方,請妳大人有大量,再次跟妳說聲抱歉!往後除自己小孩的學校會去參加,其餘大型聚會我會缺席,避免造成他人困擾~再次跟妳說聲抱歉」等數位證據的擷取。
儘管徐男的辯護律師提出質疑,認爲這些證據無法直接證實性騷擾行爲,且被告曾簽署的道歉書是基於雙方妥協的結果,無法作爲有效證據,法院仍依據相關規定認定這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審理過程中,徐男否認性騷擾,辯稱自己並未親吻小美的臉頰,也未對她有任何不當行爲。他強調當時僅是參加餐會,未做任何違法之事。辯護方也主張,現場無人親眼目睹性騷擾發生,且證人的證詞可信度不足。然而,法院最終認爲,根據小美的證詞和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徐男確實構成性騷擾罪。
法院強調,小美在警詢時的陳述與庭審中的證詞一致,並且經過交叉詰問後,相關證據的真實性獲得確認。法院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判處徐男有期徒刑4個月,並可以每日3000元的罰金替代。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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