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抓椰子蟹PO網炫耀 遭判6個月

男子捕抓椰子蟹還PO網,一審遭屏東地院判刑6月。(林和生攝)

白姓男子在墾丁貓鼻頭公園徒手捕捉二級保育椰子蟹,隨即拍攝影片上傳至抖音社羣,有網友見狀立刻報警,警方循線上門逮人,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屏東地院日前審結,一審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官開庭時詢問對方,「你怎麼知道這叫椰子蟹?」白男迴應,在YOUTUBE上面看到的,隨即用自己手機搜尋椰子蟹短片,並表示,當時牠在垃圾桶內被垃圾壓住,是要救援才把牠們倒進桶子裡,沒有要獵捕的意思,後來也放生了。

白男說,自己是新住民,來臺定居10多年,不知道臺灣法律,且如果因爲救椰子蟹被判刑,這樣以後哪裡還會有愛心人士?

但承審法官質疑,白男影片標註「帶好友看夜景,抓到2只超大椰子蟹」,顯見他不僅明知椰子蟹此種生物,更知悉屬於「特別」、「不常見」或「稀有」動物,否則不至於捕捉後還大費周章拍攝影片並上傳網路。

加上他說後來已放生,但從影片僅看見1只於枯枝上爬行,無法證明他將2只椰子蟹均放生整個過程,認爲屬卸責之詞。

法官審結後認爲,白男明知椰子蟹屬於第二級保育類動物,仍無視政府禁令而擅自獵捕,雖無證據有造成椰子蟹死傷,但仍破壞自然生態,實非可取,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絲毫不認爲自己行爲有何過錯,足見態度不佳且難認有悔意。

墾管處保育人員表示,椰子蟹因能以強而有力的螯腳剝開椰子外殼,取食椰肉而得名,牠行動緩慢,易遭人爲獵捕,加上棲地被破壞,因此數量迅速銳減中;1996年被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育聯盟列爲紅皮書中受威脅的物種,臺灣也在1996年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由農委會公佈爲保育類甲殼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