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住已婚女同事家遭抓包 詭辯:疫情嚴峻沒旅店可住
男警住已婚女同事家遭抓包,詭辯:疫情嚴峻沒旅店可住。(中時資料庫)
一名服務於新北市的男警員,被人夫控告,和擔任女警的老婆不正常交往,不但男方常傳有「愛你」等曖昧簡訊,甚至去年7月還趁他不在家,疫情正值嚴峻時,偷偷到老婆住處過夜,直到他回家後撞見兩人共處一室至少48小時,因此怒向男員警求償100萬元,但該名男員警辯稱,當天是因爲疫情難已找到居住,才暫時住在女警家,且現在年輕人傳「愛你」簡訊也是相當平常,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男警員言詞不可採信,判賠人夫12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丈夫向法院控訴,與擔任警員的妻子在民國107年結婚,原本住在北部,後來因職務關係搬到高雄,其後因職務調動關係暫時住在高雄。但妻子的一名男同事卻有機可乘,兩人交往後,該名男警員曾對妻子傳送「愛你」等含有親暱言語之訊息,且某日她返回住所時,竟發現妻子與男同事在家,這時才得知該名男警員竟然與妻子在家過夜,顯然已發生合意性交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關係,因此告上法院並求償100萬元。
但是男警員卻辯稱,她與女同事因在同單位上班,兩人又是臺南人,有較多共通話題,雖有互訴心事,然無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行爲,非常遵守規矩。
男警員還表示,現今社會風氣下,無論異性同性表達「愛」或「喜歡」不僅限於傳統意義下之愛慕之情,亦可能表達欣賞個人特質之意,他平常與友人間對話亦習慣性使用「愛你」或類似含意之圖片,不是隻對女同事表達「愛你」。
他還表示,他會女同事住處,是因有事北上,所以順道拜訪女同事,因兩人相談甚歡,故未注意時間,又當時疫情嚴峻,許多旅店並未開放,因此在女同事家休息,絕對有恪守男女應有分際,毫無任何不法。
但是法官審理後認爲,政府從110年5月12日升級三級防疫警戒,同年7月27日甫降至二級防疫警戒,陸空交通或住宿均有相當程度降載,男警員自臺南北上,自可預期有多處不便,也不可能不事先規劃相關住宿、交通,因此所謂一時興起留宿永和住所的理由。
法官也認爲,男警員7月28日休假,當天就即抵達女同事住所,女方丈夫於7月30日上班返回永和住所時,男警員仍未離開,停留時間已逾48小時,若非事前計劃或已得女方同意,難以認定男方可持續借宿於女方住所,甚至女方出外上班時仍不離開,顯然有繳辯嫌疑,不可採信,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男警員須賠償人夫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