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嘉昊:拆穿菲律賓在南海的“法理操弄”

來源:環球時報

近期,菲律賓司法部長雷穆拉聲稱將以“破壞海洋環境”爲由對中國提起國際訴訟。菲方此舉並非出於環保考量,而是將“國際法”作爲“政治操弄”的工具,這種行徑必須用法律語言予以駁斥。

從過往國家間環境訴訟和仲裁的實踐來看,海洋環境保護爭端可能提交至兩類機制中解決:國際法院,或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法院很少處理海洋環境保護案件,缺乏海洋環境保護所需專業科學知識的儲備,因此《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較有可能受理這一爭端。較之12年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爭端類型從海洋劃界爭端變爲海洋環境爭端,對中國在法律層面的應對提出了兩個新挑戰:

一方面,海洋環境爭端並不落入中國依照《公約》第298條所提交的排除性聲明中。雖然菲方提起二次仲裁旨在確認爭端所指海域是菲管轄的“專屬經濟區”,明顯屬於服務其政治需求的濫訴行爲,但事實上,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邊界和跨邊界武裝行動案”中指出,法官並不關心一國將爭端訴諸司法途徑時是否懷揣政治意圖。

另一方面,若聯合國海洋法法庭或附件七臨時仲裁庭依照南海仲裁案“裁決”,不當地認定其對該訴訟案件具有初步管轄權,那麼中國可能還將面對臨時措施的挑戰。臨時措施是一種在爭端的終局裁判作出前,對雙方權利進行保全的臨時救濟手段。根據《公約》第290(1)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嚴重損害”構成爭端各方提出臨時措施的理由之一。對於爭端一方以防止海洋環境損害爲由申請臨時措施,法庭習慣採取“預防原則”,主張即便特定環境損害暫無法在科學上得到證實,也不妨礙其公佈臨時措施。

然而,對於菲方設下的“法律圈套”,中國也絕非無計可施。

國際法院的判決先例表明,部分複雜的國際爭端包含“實質爭端”和“表面爭端”,其中後者的可受理性取決於前者的管轄權結果。就菲方而言,“表面爭端”無疑是菲聲稱將要提起的海洋環境保護爭端,而“實質爭端”則是專屬經濟區劃界爭端。若法庭或仲裁庭無法對專屬經濟區的劃界爭端建立管轄權(海域劃界爭端已被中國的排除性聲明所排除),那麼菲方所謂中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破壞海洋環境的指控自然站不住腳,因而不再具有可受理性。

同時,若菲方提起臨時措施請求,中國作爲被訴方依然享有提起反請求臨時措施的權利。如若參與爭端的程序性環節,中國作爲應訴一方有權利對菲方提出臨時措施請求。另外,法庭並不必然依照菲方所提要求公佈臨時措施。在臨時措施的內容上,法庭具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公約》第192條規定,海洋環境的保全和保護是各國的“一般義務”。鑑此,法庭出於各國共同承擔海洋環境保護義務的考慮,極有可能將臨時措施的效力延展至雙方。

自南海仲裁案“裁決”出臺至今,菲律賓時常把維護國際法治放在嘴上,還爲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活動設下了“四條紅線”。事實上,菲方依賴美國對其作出的共同防禦承諾,已然成爲危害南海地區和平與穩定的最大變數。菲方以國際法爲掩護夥同美國及其盟友在南海發動“新冷戰”、破壞地區和平與穩定,最終都將作繭自縛。(作者是華陽海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