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高頻交易標準 將實施差異化管理

滬深交易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業內人士認爲,此舉有利於維護市場公平,激發A股活力

近日,滬深交易所分別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細則》明確了高頻交易認定情形,在報告內容、交易收費、交易監管等方面對高頻交易投資者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包括增加報告內容、適當提高收費標準、要求會員從嚴管理等,重點加強高頻交易監管。

明確五大股票異常交易行爲

《細則》起草的一個背景是,爲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2024年5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佈《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並授權交易所細化業務規則和具體舉措。爲落實《管理規定》提出的各項監管要求,滬深交易所研究起草了上述《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爲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股通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細化規定。

根據細則,可能影響滬深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異常交易行爲包括:

(一)瞬時申報速率異常,是指極短時間內申報筆數巨大,即1秒鐘內申報、撤單筆數達到一定標準;

(二)頻繁瞬時撤單,是指日內頻繁出現申報後迅速撤單、全日撤單比例較高,即全日發生多次1秒鐘內申報又撤單的情形,且全日撤單比例達到一定標準;

(三)頻繁拉擡打壓,是指日內多次在單隻或者多隻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擡打壓,即全日多次出現個股1分鐘內漲(跌)幅度和其間投資者成交數量佔比達到一定標準;

(四)短時間大額成交,是指短時間內買入(賣出)金額特別巨大,加劇本所主要指數波動,即上證綜合指數或科創50指數1分鐘內漲(跌)幅度、其間投資者主動買入(賣出)金額及佔比達到一定標準;

(五)交易所所認爲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爲。

交易所對債券、基金、存託憑證等證券交易中可能影響交易所繫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參照前款標準予以重點監控。交易所可以根據自律管理需要調整前述標準。

機構投資者以產品維度進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過分拆產品的方式規避異常交易行爲監管。

明確程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

《細則》也明確了交易行爲管理的五大情形。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重點監控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擡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爲。

二是明確機構合規風控要求。機構投資者應當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規風控制度和交易監控系統,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交易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三是明確會員拒絕委託的情形。客戶存在拒不履行報告義務、拒絕配合覈查和檢查等情形的,會員應當拒絕其交易委託或撤銷相關申報。

四是明確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應當將程序化交易納入異常交易監控,及時識別、管理和報告自身或者客戶的異常交易行爲。

五是明確程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暫停交易、停牌停市等處置措施。

在高頻交易管理上,一是明確高頻交易標準。將投資者交易行爲存在單個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情形的,認定爲高頻交易。二是對高頻交易作出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爲、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業內說法

新規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業內認爲,嚴格監管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是境外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我國程序化交易雖然起步較晚,但步伐較快,而新規的出臺降低了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的諸多優勢,比如說技術、信息和速度,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從而提振市場信心,激發A股活力。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王玉鳳